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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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預字第1110502767號
發文日期:
111/12/15
要  旨:
有關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統計托嬰中心設置拼接塑膠地墊防焰規制之改善
情形、對於未及時完成改善者之處理方式等執行疑義
主    旨:檢送 111  年 12 月 8  日「托嬰中心設置拼接塑膠地墊防焰規制執行疑
          義」第 4  次研商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署 111  年 11 月 28 日消署預字第 1110502524 號開會通知單(
          諒達)辦理。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
          會、中華孕嬰童教保聯合總會、台北市托嬰協會、新北市托嬰協會、新北
          市嬰幼兒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新北市嬰幼兒托育協會、桃園市托嬰協會、
          新竹縣托嬰協會、臺中市嬰幼兒福利聯合會、臺中市托育品質促進發展協
          會、彰化縣嬰幼兒發展協會、臺南市嬰幼兒托育協會、高雄市托嬰協會、
          社團法人屏東縣嬰幼兒托育發展協會、社團法人中華幼教聯合總會、各直
          轄市政府消防局、各縣(市)政府消防局、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副    本:本署秘書室(含附件)

附    件:托嬰中心設置拼接塑膠地墊防焰規制執行疑義第 4  次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11 年 12 月 8  日(星期四)9 時 30 分
          貳、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3  樓首長決策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參、主席:簡副署長萬瑤                              紀錄:林晏辰
          肆、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報告:詳會議資料
          柒、發言紀要: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等單位書面意見及本署回應說
              明如附件 1。
          二、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
          (一)目前用 A  方案改善送防焰性能試驗機構檢測案件,因需一段時間
                辦理試驗才能取得檢測報告,故建議再給予適當的緩衝期。
          (二)對於有積極改善的業者,建議再給予適當的緩衝期。
          (三)公部門設立之公共托育中心(包含准公托場所)改善部分,因預算
                是由縣(市)社會局編列,建議直接由縣(市)社會局向當地消防
                機關提出改善。
          三、臺中市嬰幼兒福利聯合會:因疫情與施工廠商施工期程問題,以及對
              於有積極改善的業者,建議再給予適當的緩衝期。
          四、本署秘書室(法制科):依據業務單位的說明,到 111  年底應該只
              剩下少數托嬰中心無法完成防焰地墊之設置,爰本案似無必要再以暫
              緩執行公告之通案方式處理,建議參採業務單位擬具之處理意見,由
              地方消防機關依消防法及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
              件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款規定,審酌
              個案具體情形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倘托嬰中心因修繕困難或其他特殊
              原因無法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亦得向地方消防機關申請展延改善期
              限。此一處理方式,對於消防機關及托嬰中心而言,應是較為妥適且
              具有彈性之作法。
          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部門設立之公共托育中心改善部分,將
              協調縣(市)社會局與業者辦理改善。
          捌、會議決議:
          一、依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統計兒少福利機構設置橡膠製或合成樹
              脂製地墊之防焰規制改善家數,截至 111  年 11 月底已改善家數 1
              220 家(占列管家數 91.94%),預估至 111  年 12 月底前改善 9
              0 家(占 7.38 %),大多數場所(占 99.32%)均可依限完成改善
              ,餘未改善者 17 家(占列管家數 1.28 %)係屬少數個案情形,針
              對無法於 111  年 12 月底前改善完成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場所管理權人於 111  年 12 月底前,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改善
                計畫書(同注意事項附件 2),並檢附相關佐證【例如:說明改善
                方式為何(改善方案 A、B 或 C  等)、估價單、工程契約等】,
                由當地消防機關依個案實質認定給予合理改善期限(上限為 112  
                年 6  月底)。
          (二)111 年 12 月底前未完成改善且未提報改善計畫書者,或 112  年
                6 月底後仍未完成改善者,由當地消防機關依消防法及注意事項辦
                理。
          二、有關公部門設立之公共托育中心改善部分,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協調縣市政府兒少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或業者,辦理後續提報改善計
              畫書等改善事宜。
          三、本署第 3  次研商會議,提案決議一略以,「一、(一)方案 A:…
              …,由當地消防機關擇期至該場所抽樣,如經防焰性能試驗合格,該
              管理權人得申請補發防焰標示並鑲釘或崁釘於現場之地墊。」因現場
              抽樣品需送防焰性能試驗機構(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財團
              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
          (一)請於 112  年 6  月底前送測(以郵戳為憑)及申請補發防焰標示
                並鑲釘或崁釘於現場之地墊。
          (二)111 年 12 月底前送防焰性能試驗機構試驗者,因需等待試驗結果
                ,試驗結果公布前,免提改善計畫書。倘試驗結果不合格,應於結
                果公布後 10 日內補提報改善計畫書;逾期未提報者,由當地消防
                機關依消防法及注意事項辦理。
          四、鑑於各場所面臨問題態樣不一,考量本案輔導改善所需聯繫說明作業
              耗時及增加勤務工作負擔,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依本署 111
              年 6  月 23 日消署預字第 11105006891  號函針對協助場所改善實
              際執行出力有功人員,從優予以獎勵,以資鼓勵。
          玖、散會(11  時 20 分)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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