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局訂於本(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依 CNS 11668「防焰合板」
及 CNS 8736 「防焰合板防焰性試驗法」之規定,執行裝修防焰材料進口
及內銷檢驗乙節,涉本署業務部分,請依說明協助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檢台(86)一
字第二○九九七號函辦理。
二、查依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
指定之防焰物品,需附有防焰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
性能,如主旨所列產品之廠商,其合板係供室內展示廣告用者,請
貴局於受理報驗時,主動協助告知廠商,仍應依消防法之規定辦理防
焰性能認證。
附 件: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86.11.5
檢台(86)一字第 20997 號函
主 旨:檢送公告修定之 CNS 11668「防焰合板」及 CNS 8736 「防焰合板防焰性
試驗法」標準(如附件)各乙份,供執行裝修防焰材料進口及國內市場出
廠檢驗之依據,並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相關業
者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