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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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86)消署預字第8608054號
發文日期:
86/11/20
要  旨:
合板受理報驗時,應依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認證
主    旨:有關  貴局訂於本(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依 CNS 11668「防焰合板」
          及 CNS 8736 「防焰合板防焰性試驗法」之規定,執行裝修防焰材料進口
          及內銷檢驗乙節,涉本署業務部分,請依說明協助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檢台(86)一
              字第二○九九七號函辦理。
          二、查依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
              指定之防焰物品,需附有防焰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
              性能,如主旨所列產品之廠商,其合板係供室內展示廣告用者,請  
              貴局於受理報驗時,主動協助告知廠商,仍應依消防法之規定辦理防
              焰性能認證。

附    件: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86.11.5
                                              檢台(86)一字第 20997  號函
主    旨:檢送公告修定之 CNS 11668「防焰合板」及 CNS 8736 「防焰合板防焰性
          試驗法」標準(如附件)各乙份,供執行裝修防焰材料進口及國內市場出
          廠檢驗之依據,並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相關業
          者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241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2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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