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 109 年 5 月 6 日內授消字第 109082225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 112 年 8 月 11 日消署預字第 1120501513 號函
發 112 年 7 月 28 日研商「建議 PVC 塑膠地磚及地板不納入防
焰物品範圍」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旨揭本部 109 年 5 月 6 日函規定 PVC 塑膠地磚及地板屬防
焰物品,經前揭會議討論決議 5 塑膠地磚、聚合物,地磚等鋪設或
固著於地板者,依內政部 87 年 6 月 11 日(87)台內消字第 877
4409 號函發「檢送 87 年 4 月 23 日『防焰法令執行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參、窗簾類、提案二及三之意旨,非消防法所定防焰物
品之範圍,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公告塑膠地
磚商品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為應施檢驗品目,為避免重複試驗
造成民眾負擔,爰旨揭函停止適用。
三、另針對已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塑膠地磚廠商,若欲依標準檢驗局「塑
膠地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申請產品報驗時,得檢附財團法人防焰安
全中心基金會或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
書提出申請;至仍欲自願性取得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之防焰標示者,
則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正 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消防局、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副 本: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