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免申請建造執照之軍事用途建築物,得否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等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陳台東縣消防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消預字第
一二二九號函辦理。
二、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消防法第十條第一
項業有明定,故有關軍事用途建築物如屬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
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頒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者,雖
經地方政府同意免辦理建築執照,仍應依消防法規相關規定,檢具消
防安全圖說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事宜
,並由消防機關予以分類列管檢查。
三、另國防部所轄之建築物(場所),如屬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規定應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各項火
災預防制度之範圍者,亦應一併要求配合辦理,以維整體公共安全。
正 本: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福建省金
門縣、連江縣警察局、本屬各港務消防隊
副 本:國防部、本部消防署(災害預防組、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