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 104 年 11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提案一、捷運、鐵路、高速鐵路車站收票閘門內、月臺層等公共區域免適
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設
置自動撒水設備。
決 議:一、捷運、鐵路、高速鐵路等固定軌道載運旅客運輸系統之車站
收票閘門內、月台層之公共區域,因用途、構造特殊,參酌
美國防火協會第 130 號定軌運輸與載客軌道系統標準(NF
PA 130 Standard for Fixed Guideway Transit and Pass-
enger Rail Systems)5.4.4 規範及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
員會審議之通例,符合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免適
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二、前點車站收票閘門內、月台層之公共區域,參酌上開美國防
火協會 NFPA130 規範及日本東京都「予防事務審查‧檢查
基準」,供商業(販賣)使用或類似場所,依下列規定檢討
設置滅火設備:
(一)常設店舖、常設簡易店舖及臨時店舖等應設置滅火器,並
符合上開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之規定。
(二)位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之常設店舖或具類似火載量場所
,其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該
部分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符合上開設置標準第 17 條
第 2 項者,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三)位於地下層常設店舖之同一廚房內,符合上開設置標準第
18 條表註一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上
者,應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於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置簡易自
動滅火設備。
提案二、飯店、旅館以膠囊式休眠空間供住宿時,其膠囊內部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
決 議: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5 目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等場所
,採膠囊式經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上開設置標準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旅館內走道每步行距離 15 公尺至少設置 1 個偵煙式
探測器,且距離盡頭牆壁或出口在 7.5 公尺以下,如
圖 1、2。
2.地區音響裝置之音壓於膠囊型之休眠空間內需達 60 分
貝(dB)以上。
3.每一個膠囊型之休眠空間內均需設置探測器(進出部分
為常時開放者不在此限)。
(二)依上開設置標準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者,膠囊型之休眠空
間應設置撒水頭。
(三)膠囊艙體內有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之窗簾、布幕時,應使
用防焰物品。另建議寢具使用具防焰性能之製品。
(四)依消防法第 13 條實施防火管理時,為迅速疏散住宿之旅
客,其避難引導至少 2 人以上。
二、民宿場所採膠囊式經營時,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設置消
防安全設備外,每一個膠囊型之休眠空間應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進出部分為常時開放者
不在此限),走道並應比照前點(一)、1 設置偵煙式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
圖 1 室內走道設置探測器例
圖 2 室內走道設置探測器例
提案三、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既有建築物,其麥克風開關啟動緊急廣
播時,停止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地區音響、警鈴之改善期限方案。
決 議:一、原有合法建築物設置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
不符合內政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內授消字第 104082351
5 號函提案 7 決議者,為確保緊急廣播內容不受火警警鈴
、自動語音廣播干擾,且改善不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考量
各直轄市、縣市宣達及改善緩衝時程,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改善完畢。
二、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
理改善,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規定,以直轄市、縣
市政府令、函頒改善方式及期限,管理權人於改善完竣後,
併同消防法第 9 條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之規定,依限報
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三、既有建築物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不符上開
內政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提案 7 決議之改善方式,請
業務單位儘速蒐集相關資料,製作各種態樣之改善方式,並
辦理講習訓練。
提案四、78 年至 85 年期間既設合法集合住宅每戶專有部分設置壁掛式
緩降機,得否按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重新檢
討設置或免設避難器具。
決 議:一、按內政部消防署 91 年 5 月 17 日消署預字第 091000685
0 號函釋,依 78 年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在未涉增建、改建或變
更使用情形下,其避難器具部分原則得依內政部 85 年 3
月 13 日台(85)內消字第 8573803 號令修正發布上開標
準重新檢討設置;另既設合法集合住宅每戶專有部分設置壁
掛式緩降機,因設於住戶專有位置,難進入確認是否妥善,
且日曬雨淋有年久失修,造成人員傷亡之虞,得依現行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重新檢討避難器具之設置
,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變更是否涉及建築法第 73 條變更使用
執照相關事宜,請業務單位蒐集各類消防安全設備變更之態
樣等相關資料,研擬適當規範,俾利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遵循。
(法源資訊編: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圖例,完整函釋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