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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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
發文日期:
108/01/11
要  旨: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9  款規定,修正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主    旨:修正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    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9  款。
公告事項:一、修正公告事項如下,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一)項次 1「托嬰中心」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項次 6  增列鐵路地下化車站。
          (三)項次 7「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
                養機構及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
                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修正為「榮譽國民之家、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
                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
                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並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
                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
                具者)」。
          二、旨揭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其一覽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0 期 27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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