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所函詢「『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
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適用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所 103 年 10 月 17 日朴市民字第 1030015198 號函。
二、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
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以下簡稱本標準表)
係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訂定並
業由行政院於 99 年 9 月 8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20476 號
函頒之;本標準表係就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定各類災害之中央災
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定其業管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保險額度,並規範適用
本標準表之投保人員工作性質、工作範圍及投保時機與期間,以臻
明確。
(二)有關本部主管災害(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救災及災後
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額外保險投保部分,應於
災害發生時起至任務執行完竣時止投保始符合本標準「投保時機與
期間」規定。現行保險業者針對定型化契約之團體意外險投保係採
簽約當日 24 時即生效;倘 貴公所為派駐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
投保團體意外險(1 年期)係採上述定型化契約之方式,且非於災
害發生時起至任務執行完竣時止簽訂保險契約,即與本標準表中有
關本部主管災害之「投保時機與期間」規定有別。
(三)另依本標準表投保額外保險之人員,其工作範圍與工作性質是否符
合相關規定內容部分,請本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