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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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30314853號
發文日期:
103/11/06
要  旨:
內政部主管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
應於災害發生時起至任務執行完竣時止投保,始符合投保期間之規範
主    旨:貴公所函詢「『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
          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適用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所 103  年 10 月 17 日朴市民字第 1030015198 號函。
          二、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
                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以下簡稱本標準表)
                係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訂定並
                業由行政院於 99 年 9  月 8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20476 號
                函頒之;本標準表係就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定各類災害之中央災
                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定其業管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保險額度,並規範適用
                本標準表之投保人員工作性質、工作範圍及投保時機與期間,以臻
                明確。
          (二)有關本部主管災害(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救災及災後
                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額外保險投保部分,應於
                災害發生時起至任務執行完竣時止投保始符合本標準「投保時機與
                期間」規定。現行保險業者針對定型化契約之團體意外險投保係採
                簽約當日 24 時即生效;倘  貴公所為派駐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
                投保團體意外險(1 年期)係採上述定型化契約之方式,且非於災
                害發生時起至任務執行完竣時止簽訂保險契約,即與本標準表中有
                關本部主管災害之「投保時機與期間」規定有別。
          (三)另依本標準表投保額外保險之人員,其工作範圍與工作性質是否符
                合相關規定內容部分,請本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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