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轄名間鄉二名拔薑工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遭雷擊後送醫急救無效致宣
告死亡案,擬依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核發死亡救助金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卓處。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府社福字第○九二○一二七三三八─○
號函。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略以,適用該法之災害種類為風
災等天然災害及重大火災等重大災害,另同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依其
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亦得適用該法。查「雷
擊」尚非該法所列或指定之災害種類,不宜援引災害防救法及「風災
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等相關規定核予死亡救助金
。
三、按「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之規定,對於人民遭受水、火、風
、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
助。請 貴府視本案災情實際需要,本於職權核予必要之救助。
附 件:南投縣政府
92.7.14
府社福字第 0920127338-0 號函
主 旨:本(南投)縣名間鄉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十四時五十五分因一陣雷雨致○
○國小農地附近拔薑二名工人(郭○○君、陳○○君)突遭雷擊後送醫院
急救無效宣告死亡案,建請鈞部准予本府依據災害防救法及風災震災重大
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等相關規定核發死亡救助金,請 鑒核。
說 明:一、依據本(南投)府消防局本(九十二)年七月八日災情報告單辦理。
二、災害防救法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
準雖無雷災之規定,惟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五條之災害救助規定含「其
他災害」,且其救助精神係以協助因天然災害受災之民眾為主。另查
災害防救法亦指明協助天然災害,法條雖無列舉,然雷擊係屬天然災
害無疑。爰此,擬建請 鈞部准予本府比照「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核發本案死亡之災害救助金(每位罹
難者家屬新台幣二十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