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會所提有關各農田水利會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定及報核程序,應
送何機關核定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農林字第○九二○○三一一一六號函
。
二、本案經參據災害防救法、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相關法規,
並綜整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意見,如農田水利會係屬災害防救法所稱公
共事業,其擬訂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時,宜由 貴會核定;另於審
查農田水利會擬訂之計畫時,應邀集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研商。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6.24
農林字第 0920031116 號函
主 旨:有關各農田水利會水災防救業務計畫之擬定及報核程序,應送何機關核定
疑義案,惠請釋示。
說 明: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條規定本會為農田水利會之中央主管機關,
惟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旱災為經
濟部,寒害、土石流災害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又未
明確列舉農田水利事業屬於公共事業。因此,各農田水利會依據同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之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究應送
何機關核定發生疑義,貴部為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惠請依職權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