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貴轄布袋鎮民○○○先生於 95 年 4 月 13 日豪大雨發生雷殛
致死,是否屬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而得核發死亡救助金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5 年 5 月 19 日府社救字第 0950075521 號函。
二、查依本部 92 年 9 月 12 日台內消字第 0920002791 號函,「電擊
」尚非災害防救法所明列或指定之災害種類,不宜援引災害防救法及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與標準」等相關規定核予死亡
救助金,隨文檢附該函影本 1 份。
附 件:內政部
92.9.12
台內消字第 0920002791 號函
主 旨:貴轄名間鄉二名拔薑工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遭雷擊後送醫急救無效致宣
告死亡案,擬依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核發死亡救助金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卓處。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府社福字第○九二○一二七三三八─○
號函。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略以,適用該法之災害種類為風
災等天然災害及重大火災等重大災害,另同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依其
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亦得適用該法。查「雷
擊」尚非該法所列或指定之災害種類,不宜援引災害防救法及「風災
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等相關規定核予死亡救助金
。
三、按「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之規定,對於人民遭受水、火、風
、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
助。請 貴府視本案災情實際需要,本於職權核予必要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