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加油站儲存油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時,是否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之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
」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2 年 3 月 14 日台亞發字第 00313 號函。
二、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明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
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復查有關加油站之安全管理,經濟部業已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基此,加油站除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相關規定外,其餘位置
、設備及經營管理,應適用上開管理規則之規範,並無旨揭管理辦法
之適用。
三、另保安監督人及防火管理人兩者之職掌不同,其證照不能相互充抵,
惟已修習課程,同意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