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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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70822138號
發文日期:
107/04/20
要  旨:
如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實際用途與原核准用途範圍相符,因故變更
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者,如其因種類及數量之變更致不符原設計條文
之位置、構造規定或種類及數量之限制時,該場所應依現行管理辦法規定
重新檢討;如其種類及數量變更後仍符合原設計條文規定,得依公共危險
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進行改善,
惟變更後之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如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時,並應依相關規定
辦理保安監督相關事宜
主    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變更管制量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7  年 4  月 10 日高市消防危字第 107
              31435500  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部 100  年 9  月 7  日內授消字第 1000824510 號函
              暨 103  年 4  月 24 日內授消字第 1030822342 號函。(如附件)
          三、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第 79 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場所改善規定,主要係
              考量該種場所多屬空間有限且結構變更困難者,故原則上場所位置及
              構造無需依現行規定改善;至處理或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則
              應符合原設計依據之規定及限制。本部 100  年 9  月 7  日內授消
              字第 1000824510 號函釋有關後手承租業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改
              善完成之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室內儲存場所,其用途、位置、構造
              、設備未有變動,得否繼續適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疑義案,係考
              量所詢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均無變更,未涉原設計依據規定之異動
              ,故依現況使用時其公共危險物品種類、數量應與原場所使用情形相
              符,意即應符合原設計依據之規定及限制。至本部 103  年 4  月 2
              4 日內授消字第 1030822342 號函釋有關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公共危
              險物品既設合法一般處理場所新增處理設備是否適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疑義案,依前述意旨,因所詢場所原物料、成品及相關產物等
              品目均未因增加處理設備而改變,且場所未涉及增建、改建、用途及
              範圍之變更,故得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附表 5  進行檢討;又因其位
              置及構造未涉原設計依據規定之異動,故若因增加處理設備致公共危
              險物品數量增加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時,尚應依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
              定,選任保安監督人,擬定消防防災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四、綜上,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實際用途與原核准用途範圍相符,
              因故變更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者,無論係屬何種公共危險物品場
              所,如其因種類及數量之變更致不符原設計條文之位置、構造規定或
              種類及數量之限制時,該場所應依現行管理辦法規定重新檢討;如其
              種類及數量變更後仍符合原設計條文依據規定之位置、構造規定與種
              類及數量之限制時,得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進行改善。惟公共危
              險物品數量如變更後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時,並應依管理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保安監督相關事宜。
          五、至所詢既設一般處理場所處理甲醇,管制量自 20 倍增加為 60 倍 1
              節,倘其屬 95 年 11 月 1  日前設置之既設合法場所,因甲醇增加
              並無不符前述說明之情事,自得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進行改善,
              並辦理保安監督相關事宜。惟事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仍請本諸權責
              辦理相關事宜。
正    本: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
          連江縣消防局、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秘書室【法制科】)(均含附件
          及來文影本)
抄    本:本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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