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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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0920004847號
發文日期:
92/03/21
要  旨:
有關「保安監督人之設置」疑義
主    旨:有關加油站儲存油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時,是否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之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
          」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2 年 3  月 14 日台亞發字第 00313  號函。
          二、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明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
              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復查有關加油站之安全管理,經濟部業已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基此,加油站除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相關規定外,其餘位置
              、設備及經營管理,應適用上開管理規則之規範,並無旨揭管理辦法
              之適用。
          三、另保安監督人及防火管理人兩者之職掌不同,其證照不能相互充抵,
              惟已修習課程,同意予以減免。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284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3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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