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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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消調字第1133004185號
發文日期:
113/01/30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消防法」第 26-1 條及「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
辦法」所定臺北市政府受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及核發等事項
,自 113  年 1  月 30 日起,委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
主    旨:公告「消防法」第 26-1 條及「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所定
          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起,委由臺北市政府消
          防局辦理。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
          三、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本府將「消防法」第 26-1 條及「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有
          關本府受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及核發等事項,委任本府消防
          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 第 21 期 1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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