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消防幫浦檢查與測試相關問題,請依說明二至五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北縣消防器材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北縣消
公字第八六○七六號函辦理。
二、各場所現場設置之消防幫浦機組,其揚程、出水量應在消防圖說設計
之揚程、出水量以上,於消防會勘檢查時,應按現場設置之機組,檢
附其出廠證明及審核認可書。
三、消防會勘檢查,實施消防幫浦性能測試時,係以現場消防幫浦組標示
之揚程、出水量為額定揚程及額定出水量,而非以消防圖說設計之揚
程、出水量為額定揚程、出水量,例如:消防圖說設計需求為揚程五
五公尺、出水量一五○公升/分鐘,而現場選設揚程六十公尺、出水
量三○○公升/分鐘之幫浦,於消防測試時,應以三○○公升/分鐘
為額定出水量測試,其揚程如為 X 公尺時,X 應在六十公尺之一○
○%至一一○%(即六十至六六公尺)間,而於額定出水量之一五○
%(即四五○公升/分鐘)時,其全揚程應在 X 公尺之六五%以上
,而其全閉揚程應在 X 公尺之一四○%以下,如此方為檢查合格。
惟此時消防檢查人員應一併查核此型機組(揚程六○公尺、出水量三
○○公升/分鐘)是否登載在認可書內,及檢附此型機組之出廠證明
。
四、對於認可書上標示出水口徑八十公厘之幫浦,使用於立管一○○公厘
之現場,得於幫浦出水側立管上配置一○○公厘之止水閥連結一○○
公厘之立管使用。至其他口徑之幫浦亦適用此一原則。
五、消防幫浦機組配置之電動機馬力,應依審核認可書上登載內容使用,
不得擅自更改,如消防圖書設計之馬力太大擬修正時,應依規定辦理
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