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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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預字第1110010741號
發文日期:
111/11/28
要  旨:
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 40 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
時,應以區劃範圍檢討配置,且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第 1~4、6  款等關於設置撒水頭之規定。但該樑或類似
構造體之間距在 180  公分以下者,未以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區劃範圍檢討
配置撒水頭者,除須符合前述關於設置撒水頭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條項
第 8  款有關側面有樑時之規定
主    旨:函詢撒水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第 5  款
          配置時,撒水頭迴水板高度得否不受同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限制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1  年 11 月 14 日消字第 2022111401 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第 5  款:「密
              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 40 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
              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 180  公分以
              下者,不在此限。」該款係考量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時,應以區劃範
              圍檢討配置撒水頭,其裝置應符合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
              及第 6  款規定;但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 180  公分以下,未以
              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區劃範圍檢討配置撒水頭者,其裝置除符合上開規
              定外,為避免撒水頭撒水分布受樑之影響,並應符合同條第 1  項第
              8 款側面有樑時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副    本:本署秘書室(法制科)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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