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自 111.07.01 日起「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 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自 111 年 7 月 1 日 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之下列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一、供人留宿或居住之違章建築。 二、供人留宿或居住之租賃場所。 三、曾發生火警紀錄之建築物,且經本局指導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