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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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字號:
新北消預字第1110953613號
發文日期:
111/05/27
要  旨: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自 111.07.01  日起「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
場所」
主    旨:公告本市「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自 111  年 7  月 1  日
          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之下列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一、供人留宿或居住之違章建築。
          二、供人留宿或居住之租賃場所。
          三、曾發生火警紀錄之建築物,且經本局指導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夏字 第 9 期 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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