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消防勘查時,防煙區劃排煙機之排煙口排煙量應為多少乙節,釋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機技師事務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電字第○九二
五號請釋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勘查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防煙區劃之
排煙口排煙量應為多少乙節,查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款所定排煙量,字面雖示以排煙機排煙量,其意係指各排煙
口排煙量,故其檢測方式,防煙區劃為一區時,該區內各排煙口排
煙量之合計,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
尺,且不得小於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防煙區劃為二區以上時
,應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及其前後防煙區劃之排煙口,合計其排煙量
,不得小於該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