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所詢單一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其防煙區劃可否為小區劃乙
節,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應設排煙設備之場所,其排煙區劃依上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在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並無最小樓地板面積之
限制,惟排煙機容量及風管大小係以最大防煙區劃面積為基準而設,故同
一排煙系統防煙區劃面積不宜將過大與過小者併設,避免過小區劃排煙時
,會產生靜壓過大、排煙口開關障礙、洩漏量增加及排煙機震動等不良情
形;另每一防煙區劃可否獨立配置排煙機與排煙管道乙節,上揭標準並無
有關限制規定,惟事涉排煙量及緊急供電系統配線等事項之實質審查,請
逕洽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