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特別安全梯排煙設備設
置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年陽設字第○○五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採設置三座特別安全梯共用排煙室之機械排煙方式,其排
煙量應如何計算乙節,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
條對於特別安全梯檢討設置排煙設備之規定,其排煙室排煙機排煙量
之計算,並不受特別安全梯應設置數量之限制,故採三座特別安全梯
共用排煙室之設置時,其排煙機排煙量仍以符合上揭標準第一百九十
條第二款第四目之規定即可。至建築物內特別安全梯設置三個排煙室
,其分別設置之排煙設備得否共用一台排煙機乙節,查為確保特別安
全梯排煙室排煙設備發揮應有之功能,仍應分別設置排煙機為宜,惟
涉個案實質審查,仍請檢具相關圖說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