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
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
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 件: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其有效開口面積認定疑義。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
條規定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應依下列方式檢討其有
效開口面積:
一 回轉窗、內倒窗、外倒窗或百葉窗 (如圖) ,應依下列公式
核算其有效開口面積:
90°≧α≧45°時,So=S
45°>α≧0° 時,So=α/45°×S
式中,α:回轉角度
S :開口面積
So:有效開口面積
二 對開窗或上下窗,其開口部面積即為有效開口面積。
(法源資訊編: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圖示,決議完整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
)
提案二:化學物品如無法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之附表內容
判定類別及分級,應如何處理?另判定過程如有疑義應如何辦理
?
決 議:化學物品如無法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附表內容判定其類別
及分級之情形下,廠商應將化學物品交由研究機構 (如:中央研
究院、中山科學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或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
研究所等) 或大專院校之化學實驗室,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九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二二九二號令發布「公共危險
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判定,並提出試驗判定報告書 (
格式詳附件) 由廠商函報本部消防署及其所在直轄市、 (縣) 市
消防局備查。倘若依上開試驗方法無法明確判定其歸類或有疑義
時,廠商可函報本部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審議定之
。
提案三:於轄內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內查獲逾期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該容器
所標示商號之營業地點係位於縣市者,應函請所轄縣 (市) 處理
或逕行舉發疑義。
決 議:有關所查獲逾期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其所標示商號之營業所在地
位於外縣市者,應予逕行舉發,並副知所轄消防機關。
提案四: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中,非摔炮類玩具煙火之管制量為二十
五公斤 (所含藥劑量) ,因目前絕大多數爆竹煙火零售商及廠外
加工業者均未達上開管制量,易造成違法取締之困擾。是否應予
修正?如何修正?
決 議:請業務單位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管理辦法,將管理辦法附表一中
管制量計算方式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