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 102 年 1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建築物室內設有格柵型天花板或造型天花板時,自動撒水設備密
閉式撒水頭之設置疑義。
決 議: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除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相關規定外,參酌美國國家防火協會第 13 號撒水系統安
裝標準、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 4 章第
2 節第 3 撒水設備之規範,撒水頭配置遇有風管、架子、格柵
型天花板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管、電纜線架等障礙物寬度超過 1.2 公尺以上時,應依
上開設置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於其下方設
置撒水頭,當前述障礙物下以格柵型天花板裝飾時,設置於
格柵天花板下方。
二、架子、格柵等(在安裝撒水頭的動作溫度以下溶融且對熱感
知無障礙者除外)開放型裝飾天花板,其下方應另設置撒水
頭。但格柵材料等的厚度、寬度及安裝狀態明顯對撒水無妨
礙,開放部分面積合計為裝飾天花板面積之百分之 70 以上
,且撒水頭之迴水板距離裝飾天花板等上方在 0.6 公尺以
上時,該開放型裝飾天花板下方得不另設置撒水頭。
三、前 2 項之情形中,風管、架子及開放型裝飾天花板等下方
設有撒水頭時,該撒水頭的感熱會受到上方撒水頭撒水冷卻
影響時,應設置符合下列之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 30 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 30 公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