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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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20821596號
發文日期:
102/02/08
要  旨:
有關建築物室內設有格柵型天花板或造型天花板時應如何設置自動撒水設
備密閉式撒水頭之疑義
全文內容:內政部 102  年 1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建築物室內設有格柵型天花板或造型天花板時,自動撒水設備密
                  閉式撒水頭之設置疑義。
          決  議: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除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相關規定外,參酌美國國家防火協會第 13 號撒水系統安
                  裝標準、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 4  章第
                  2 節第 3  撒水設備之規範,撒水頭配置遇有風管、架子、格柵
                  型天花板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管、電纜線架等障礙物寬度超過 1.2  公尺以上時,應依
                      上開設置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於其下方設
                      置撒水頭,當前述障礙物下以格柵型天花板裝飾時,設置於
                      格柵天花板下方。
                  二、架子、格柵等(在安裝撒水頭的動作溫度以下溶融且對熱感
                      知無障礙者除外)開放型裝飾天花板,其下方應另設置撒水
                      頭。但格柵材料等的厚度、寬度及安裝狀態明顯對撒水無妨
                      礙,開放部分面積合計為裝飾天花板面積之百分之 70 以上
                      ,且撒水頭之迴水板距離裝飾天花板等上方在 0.6  公尺以
                      上時,該開放型裝飾天花板下方得不另設置撒水頭。
                  三、前 2  項之情形中,風管、架子及開放型裝飾天花板等下方
                      設有撒水頭時,該撒水頭的感熱會受到上方撒水頭撒水冷卻
                      影響時,應設置符合下列之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 30 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 30 公分以下。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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