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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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10822948號
發文日期:
101/05/30
要  旨:
參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旨,防火管理人宜由足
以推行防火管理業務必要權限之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
主    旨:防火管理人之擔任層級疑義 1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
          層次幹部」規定,為使防火管理人於職務上具有足以推行防火管理業務必
          要之權限,防火管理人宜由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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