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進風管道直接連通戶外開
口位置可否設於屋頂層乙節疑義,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電機技師事務所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八六○○
字第一○○九號函辦理。
二、所詢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風管直接連通戶外開
口位置可否設於屋頂層乙節,查進風管道戶外開口置於屋頂層之設計
,濃煙將會回流進風管道,再進入室內,使無排煙功能;其回流方式
,不僅從排煙管道之戶外排煙口,更會從火災室窗口冒出之濃煙回流
,實非適當之設計。
三、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進風之設計,得依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設進風管道;或依
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號函提案
九決議所釋:「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風」
,直接在各層設面向外氣之進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