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一年陽企字第○六八號函。
二、有關所提一棟三十二層建築物,礙於建築空間受限,其與進風口連接
之進風管道並與戶外連通部分,採分層設置於第一、二、三層方式,
原則應屬可行,惟其進風口之設置仍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份消防
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九決議第一點「有關特
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如採設置排煙、進風管
道之方式,其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風,否
則該進風口應直接連通進風管道,且直接連通戶外,……。」規定辦
理。
三、另十層以下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內之非居室依上揭設置標準第
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如符合同條款第一目或第
二目規定之一即可,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
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四、至有關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第三點「有關免設排煙設備場所,除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設排煙
設備……三、學校教室、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規定
,其中學校教室亦包括電腦、視聽、舞蹈教室等;至室內溜冰場、室
內游泳池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並不僅限於供學校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