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設置海龍替代品設備(FM200 、細水霧 Water Mist) 場所是否得免
設排煙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工研環程字第B五六四號函
。
二、按「左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設備
等選擇設置之。」、「左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五、設有二氧化
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前段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五款訂有明定,故所提旨揭海龍替
代品〔如 FM200、Water Mist(細水霧)等滅火設備〕之設置,如係
以替代同標準第十八條所列場所二氧化碳、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設
置,則有上揭免設排煙設備規定之適用。惟所提海龍替代品(如
FM200 、Water Mist 等滅火設備)之設置,仍應依上揭設置標準第
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使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