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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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預字第0910018478號
發文日期:
91/11/15
要  旨:
設置海龍替代品設備場所是否得免設排煙設備疑義
主    旨:有關設置海龍替代品設備(FM200 、細水霧 Water Mist) 場所是否得免
          設排煙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工研環程字第B五六四號函
              。
          二、按「左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設備
              等選擇設置之。」、「左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五、設有二氧化
              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前段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五款訂有明定,故所提旨揭海龍替
              代品〔如 FM200、Water Mist(細水霧)等滅火設備〕之設置,如係
              以替代同標準第十八條所列場所二氧化碳、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設
              置,則有上揭免設排煙設備規定之適用。惟所提海龍替代品(如 
              FM200 、Water Mist  等滅火設備)之設置,仍應依上揭設置標準第
              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使得使用。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174-175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174-1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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