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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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預字第0930025182號
發文日期:
93/12/24
要  旨: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計算疑義
主    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窗戶有效開口面積計
          算疑義乙案,按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排煙設備採直接面向戶
          外之窗戶者,其有效開口面積之計算係以能有效排煙為前提,自應扣除該
          窗戶中間支撐之骨架,請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93-227132-322  號函。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190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1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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