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敬請詳閱全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預字第1011103230號
發文日期:
101/04/09
要  旨:
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之設置高度原則以 60 公尺為限,中繼幫浦之全閉
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 170  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中繼幫浦之設置位
置則係考慮國內消防車況、四周環境等現實狀況作個案實質認定
主    旨:貴局函詢某建築物之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 1  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1  年 4  月 5  日北消預字第 1011526559 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查連結送水管及中繼水箱之設置係考量樓層較高之建
              築物於消防搶救上,消防車延伸水線亦無法將水送至高層部有效放水
              時,於建築物內設置中繼幫浦將消防車之用水送至高層搶救位置,其
              設置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6 條及第 180  條至第
              184 條定有明文,故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國內
              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設
              置高度原則仍以 60 公尺為限,且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
              計在 170  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方能確保發揮其功能
              ,以符合其中繼之意旨。至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 1  節,查本署業
              於 101  年 3  月 27 日消署預字第 1011102747 號函(諒達)復
              貴局。所詢事涉個案實質認定,請本於權責卓處。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