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敬請詳閱全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86)消署預字第8606838號
發文日期:
86/10/23
要  旨:
有關防煙區劃排煙機之排煙口排煙量
主    旨:有關消防勘查時,防煙區劃排煙機之排煙口排煙量應為多少乙節,釋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機技師事務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電字第○九二
                五號請釋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勘查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防煙區劃之
                排煙口排煙量應為多少乙節,查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款所定排煙量,字面雖示以排煙機排煙量,其意係指各排煙
                口排煙量,故其檢測方式,防煙區劃為一區時,該區內各排煙口排
                煙量之合計,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
                尺,且不得小於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防煙區劃為二區以上時
                ,應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及其前後防煙區劃之排煙口,合計其排煙量
                ,不得小於該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54-55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54-55 頁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