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數個樓層間設置直通樓梯或自動樓梯(電扶梯)之場所排煙設備設置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消預字第五三八四號函。
二、有關數個樓層間設置直通樓梯或自動樓梯(電扶梯)貫穿樓板之挑高
空間場所,將上下樓層間設計為同一防煙區劃,並於該區劃之最上層
設置排煙設備(排煙口),使區劃內下面樓層產生之煙,經由挑高之
直通樓梯或電扶梯從最上層排煙口排出之設計,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規定時,原則應屬可行,唯涉個案實質審查認
定,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