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敬請詳閱全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0980823810號
發文日期:
98/09/21
要  旨:
有關避難梯審查查驗、原設標示設備燈具及緊急照明燈沿用法令規定、及
偵煙式探測器施行煙感度試驗等事項之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內政部 98 年 9  月 16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內授消字第 0980823810 號函 
          提案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1  條所定避難梯審查
                  查驗疑義。
                  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1  條明定,避難
                        梯應符合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惟不銹鋼製爬梯符合上
                        開標準第 3  編第 3  章第 2  節有關避難梯規定者,認
                        定具有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品同等效能,爰依同標準第 2  
                        條但書規定,准予使用。           
          提案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規定適用疑義。
                  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明定,建築物在第 10 層以下之各樓層(地
                        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
                        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
                        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免設排煙設備。該
                        牆壁為風管貫穿處,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須予不燃
                        材料填塞。 
          提案三:有關建築物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或適用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其原設標示
                  設備燈具及緊急照明燈沿用疑義。
                  決議: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或依原
                        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檢討標示
                        設備及緊急照明燈具之設置者,原設符合 97 年 5  月 
                        20  日以前法令規定之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具,其功能
                        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准予持續使用。
          提案四:有關偵煙式探測器施行煙感度試驗有其困難性,可否免測試疑義
                  。
                  決議: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偵煙式探測器、煙複合式探測器或熱煙
                        複合式探測器檢測時,考量目前國內情況,煙感度試驗可
                        暫不列入,以探測器是否動作及動作時間作為判定合格與
                        否依據。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