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號函
提案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無「泡沫送水口」之設置規定
,縣(市)消防機關是否可要求設置?泡沫系統是否須設末端查
驗管?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無「泡沫送水口」及「
末端查驗管」之設置規定,且泡沫滅火設備亦無設置送水
口及查驗閥之必要。
提案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得免裝設撒
水頭之場所,是否仍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有室外消防栓設
備時,在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二層得免設
,何謂「有效滅火範圍內」?
決議:一、於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
八四一○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業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所
列得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同條第七款「外氣流通無法
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之場所外,均不得視為自動撒
水設備之有效範圍,即對非屬有效範圍部分仍應檢討
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有效滅火範圍內,檢討免設第一、
二層室內消防栓設備時,第一層以水平距離四十公尺
所涵蓋範圍為限,第二層則以距離室外消防栓步行距
離四十公尺範圍為限。
三、對於變電所係屬不宜進行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如依
規定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滅火器
等消防安全設備時,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提案三: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高層建築物,原使用用途
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應否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
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
規定,高層建築物之各樓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故原
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
動撒水設備。
提案四:飯店、醫院等場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是否要求飯店每一
房間、醫院每一病房均需單獨設置一回路,並於該樓層設受信副
機?
決議:一、火警分區之設定,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辦理,該規定係規範火警分區之
最大範圍,故飯店、醫院每一房間是否應單獨設置一
回路,應視個案需求檢討設計。
二、有關受信副機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未規
定,雖可自行設置,但應與火警受信總機連動。
提案五:夾層部分可否與原樓層共用消防栓設備與火警分區?
決議:一、有關夾層設置室內消防栓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
別檢討其水平距離。
(二)有關建築物於樓層內設置夾層,且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
層時,則該樓層與夾層得共用室內消防栓。
二、有關夾層部分之火警分區,該夾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層時
,得與原樓層共用,否則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檢討其火警分區之設
置。
提案六:緊急廣播主機容量應如何決定?
決議:於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
一○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業決議,有關緊
急廣播設備擴音機(廣播主機)之輸出瓦特數,應在該系
統所連接使用揚聲器之瓦特數相加所得瓦特數以上。
提案七:發電機室、泵浦室、台電受電室、配電場所、機械室、昇降機械
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採用何種型式?
決議:一、發電機室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
十七條第三項表列之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選
擇適用之探測器。
二、泵浦室、台電受電室、配電場所、機械室、昇降機械
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之規定選擇設置,並參酌
附件一選擇設置適當之探測器。
提案八:各類場所依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時,
其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範圍內,於各走廊、
通道設置排煙口後,其每一居室是否可免設排煙口?
決議:走廊、通道設置之排煙口,不得兼供居室排煙口使用。
提案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
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自然排煙設備,是否可免設自然進風管道
?新發布的「設置標準」是否已強制規定不得採用機械進風方式
?建築物一樓門廳如屬開放式門廳可否免設置排煙口及進風口?
建築物基於使用機能上的設計及實務上排煙及進氣的效果考量,
排煙管道及進風管道是否可免整棟建築物均需直通的原則,而改
以分段設置排煙設備及進風設備的方式處理?例如將地下層之排
煙管道、進風管道於地面層設排煙設備成為一獨立系統,地面層
以上樓層排煙管道、進風管道則又另成為一獨立系統,於屋頂層
設排煙機將煙排出?超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是否可分成數個系
統來處理排煙設備的問題?
決議:一、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依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其
方式有兩種,一為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二為設
置排煙、進風管道,如採設置排煙、進風管道之方式
,其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
風,否則該進風口應直接連通進風管道,且直接連通
戶外,故並無採用機械進風之規定。另基於使用機能
上及實務上之考量,地下層及地面層以上樓層之排煙
管道、進風管道採各成獨立系統方式設計,應屬可行
。
二、有關建築物一樓門廳如屬開放式,因避難層依法得免
設機間,故得免設置梯間排煙室之排煙口及進風口。
三、超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得依其實際需要分成數個
系統設計排煙設備。
提案十:集合住宅之居住人數應如何計算?每戶以幾人計?室內停車場人
數計算是否僅計算從業員工數而不以車位數計算?地下室作為停
車場用途時,是否得免設避難器具?
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集合住宅之收容人員,每戶應以三人計算;而室內停車場
之收容人員,為從業員工數之合計,不必以車位數計算。
至室內停車空間應否設置避難器具,應依設置標準第一百
五十七條規定檢討。
提案十一:室內停車空間於檢討面積時,可否扣除機械室、梯間等場所之
面積後,作為設置消防設備之面積標準?
決議:於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
八四五○七六○號函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提案十一案業決議
,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算,於消防審查時,應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四款「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
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二: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等處所,其設置標準為何?未達設置上
述場所之規定時,是否得免設?
決議:一、防災中心之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篇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至該中心之構造、位置及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控、操作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中央管理室之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第一百零七條第四款及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三:建築物變更設計時,僅面積變更,是否仍以舊法規作為審查圖
面之依據?若用途變更為乙、丙、丁類用途是否仍依舊法規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若一棟集合住宅內僅有一個樓層或少部分空
間變更為甲類場所時,是否整棟建築物須依新法規設置?(上
述建築物均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於建管課掛號完成)
決議:一、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申請建造執掛號照之
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適
用建造執照掛號當時之法令,如已取得使用執照變
更用途者,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二、一棟集合住宅內僅有一個樓層或少部分空間變更為
甲類場所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就變更範圍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於設計消防圖面時,新舊
標準的認定,是否以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後為新舊法令的分界
期?是以建築物在省建築師公會掛號日期或縣市政府建舌位掛
號日期為準?
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八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施行,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係以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掛號日期為準
。
提案十五:各縣市消防機關對於消防圖面審查是否有統一規定,應於收件
日算起七日內完成審查作業(簽退或簽)?送審的圖面份數及
裝訂方式是否應統一規定,以免造成審查者與設計者的困擾?
決議:有關各縣市消防機關對於消防圖面審查作業期限,於內
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
五二號函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一,業明定
消防單位辦理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勘查,
應比照人民申請案管制,以七日為宜。至送審圖面之份
數,各單位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核處,而圖面之裝訂方式
亦得比照建築圖說辦理。
提案十六:依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應審核認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有國家標準之品目計十項,無國家標準之品
目計十四項,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若建築物於八十五
年八月一日以後陸續完工並申請消防,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標準為何?
決議:有關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所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
防器材,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於消防會勘時
,對已設置安裝,得免檢附審核認可證明之認定,係指
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在八十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惟其性能認定
,除由各地消防機關視現場實際測試結果,依權責自行
核處外,應就設置場所詳細檢查各項器材之出廠、出貨
證明文件,其數量、品名等是否與設置現場相符,以防
造假蒙混之情事。
提案十七:緊急照明燈採蓄電池內置於燈具者,其電源回路非緊急電源回
路是否免施予耐燃保護?
決議:緊急照明燈內置蓄電池時,其電源回路免施予耐燃保護
。但仍應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專用
回路及標示。
提案十八:地下層設置避難梯時,避難梯之出口是否應開設在避難層建築
空地?或可開設在室內?
決議:設於地下層之避難梯,其出口確實無法開設於避難層建
築空地時,得直接通往避難層之室內。
提案十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居
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及同條第三款之
「該樓層各部分」及「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為何?
決議:一、「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係指符合附件二圖一至圖三。
二、「該樓層各部分」係從各居室出入口而言。
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係指符合附件三(
1) 至(3) 任一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