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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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6)台內消字第8679465號
發文日期:
86/05/13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          
                                        台(86)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
          提案一: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復照)時,於左列情形下
                  其消防安全 設備審查原則為何?                           
                  申請復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          
                  領有建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申請復照及變更
                  設計時。                                                
                  領有建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許可同意,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
                  (部分樓層變更為甲類用途)時。                          
                  決議:建築物建造執照逾期申請復照,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未
                        全部完工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原建造執照掛號日期當時
                        法令為準。                                        
                        領有建造執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於申
                        請復照及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掛號日期時法
                        令為準。                                          
                        領有建造執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完成,其消防安全設
                        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者,於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
                        樓層變更為甲類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及原建照掛
                        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其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動工者,於申
                        請復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
                        。                                                
          提案二:無開口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檢檢討是否得免計入走廊及樓梯面積?
                  決議:無開口樓層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一條第四款「樓地板面積」用語定義之規定辦理
                        。                                               
          提案三:建築物無開口樓層之有效開口面積檢討時,「開口應為可自外面
                  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應如何判定?          
                  決議:無開口樓層之有效開口構造應符合左列標準之一:      
                        能自外面開啟之窗戶(不得上鎖,但玻璃厚度不拘)。  
                        如須上鎖時,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般玻璃門窗,須為
                        可輕易破壞者(厚度不得超過四厘米)。鑲嵌鐵絲網玻璃
                        窗,須屬可輕易局部破壞後開其鎖者。                
          提案四:左列案例應如何判定複合式用途建築物及如何檢討室內消防栓設
                  備之設置?一層建築物,辦公室樓地板面積二五○平方公尺及銀
                  行樓地板面積二五○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五○○平方公尺
                  。                                                      
                  一層建築物,辦公室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及KTV樓地板
                  面積二五○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尺。      
                  決議:案例一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斷」判定,如為以銀行
                        為主用途之單一用途建築物,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如銀行與辦公室無從屬關係,則係複合用途建築物,依上
                        揭設置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達到
                        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標準。                        
                        案例二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斷,如為以KT
                        V為主用途之單一用途建築物,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如KTV與辦公室無從屬關係,則係複合用途建築物,
                        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
                        達到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標準。                   
          提案五:屏東縣恆春地區每逢假日各地遊客蜂湧而至,旅館客房不敷使用
                  ,故有一般住宅型態之建築物提供客房給遊客使用,小則三、四
                  個房間,若該住宅(俗稱民宿)未掛有招牌或僅掛「套房出租」
                  之招牌,此類場所是否應予要求消防安全設備,若應要求其場所
                  用途認定依設置標準係屬個人所有,其中部分為其所有人自住型
                  態,部分住戶共同委託一領有房屋租售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
                  司於平時短期出租給一般遊客使用,若其未掛有旅、賓館、飯店
                  等招牌,此類場所其用途認定依設置標準應屬何用途?        
                  決議:本案應以其實際用途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該場所如有
                        類似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即應比照旅(賓)館要求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六:消防安全設備供水系統使用之配管,申請建造執照時會審圖面已
                  註記使用SGP管,但據業者表示該產品目前於市面不易取得有
                  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者,是否可以GIP管代替?          
                  決議:有關水系統之配管材質,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備設置
                        標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而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尚未
                        公告應施檢驗前,得以生產商廠內檢驗報告逕予確認。 
          提案七:使用開放式撒水頭場所,其高度超過八公尺時,應使用何種探測
                  器感應連動啟動一齊開放閥?                              
                  決議:對於使用開放式撒水頭場所,其高度超過八公尺時,得依
                        場所特性就差動式分布型、補償式一種、火焰式探測器等
                        選擇設置之。                                     
          提案八:泡沫配管之主管是否須比照自動撒水管延伸至屋頂水箱?      
                  決議:考量泡沫之滅火特性,於充足水源與加壓送水裝置發揮功
                        能下,即可達自動滅火之目的,故泡沫滅火設備之立管得
                        免延伸至屋頂水箱。                               
          提案九:偵煙式探測器在走廊、通道之設置個數應如何認定?          
                  決議:走廊、通道之偵煙式探測器設置個數,應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二二條第五款規定辦理,惟探測器
                        距走廊、通道盡頭之牆壁,應在十五公尺(使用第三種探
                        測器時,為十公尺)以下。                         
          提案十:挑空場所或樓高十公尺以上廠房,其揚聲器之裝置是否也依法考
                  量其水平距離十公尺範圍?                                
                  決議:對於高空間場所揚聲器之設置,應於符合法規規定性能下
                        ,由設計者考量個案特性依據實際情形設計。         
          提案十一:室內停車空間所設連動排煙設備啟動用之探測器,何者較為妥
                    適?又排煙風管與停車場內之通風排氣設備風管是否可共用?
                    決議:室內停車空間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八九條規定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唯
                          其併設之連動啟動用探測器,因停車場不宜使用偵煙式
                          探測器,依其使用特性考量得就差動式、補償式、火焰
                          式探測器等選擇設置;另該探測器並不宜與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之探測器併用,業於八十六年二月份研討會提案
                          八決議在案。                                    
                          因排煙風管與通風風管之要求不同,應先行研究慎重處
                          理,暫不宜共用,倘有特殊設計,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提具體設計經內政部認可後始
                          准使用。                                       
          提案十二: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研討會提案三決議「緊急昇降機間及
                    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八九條」規定辦理,條次誤繕建議修正?              
                    決議:應將條次第一八九條修正為第一九○條。            
          提案十三:保齡球館其樓地板面積大部分均供球道、機房或小型辦公室使
                    用,實際供消費者使用之面積約僅三分之一,且場所空曠,天
                    花板多非平面式,係波浪式無法設置防煙壁區劃,得否比照內
                    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七號函
                    發八十五年七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學校教室、體育館、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等,得免設排煙設備」?                      
                    決議:學校教室、體育館等運動設施場所,在使用及空間型態
                          上,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
                          特性,故有得免設排煙設備之適用;至保齡球館就營業
                          及使用型態而言,具有遊藝場之性質,故仍應設置排煙
                          設備。                                          
                          保齡球館應設排煙設備時,在球場(道)與其他部分間
                          ,以防煙壁區劃,且其天花板及牆面以不燃材料裝修時
                          ,球場(道)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十四:一層建築物之KTV總樓地板面積為四百五十平方公尺,各包
                    廂區劃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應如何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決議:對於各區劃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於
                          其場所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之適用情形時,依同條文第二款之規定,無須檢討其排
                          煙設備之設置。                                 
          提案十五:有關必須達無塵狀態之居室,其面積達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應
                    設排煙設備規定,若採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其排煙口平時雖
                    關閉,但仍有塵埃侵入,無法使該居室保持無塵狀態,恐得影
                    響製造過程及破壞儀器設備,此等場所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
                    決議:對於必須達無壟狀態使用之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設排煙設備時,有塵
                          埃侵入無法使該居室保持無塵狀態,將影響製造過程及
                          破壞儀器設備之顧慮,擬申請免設排煙設備者,得擬具
                          適當替代方案,依前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提案十六:領有KTV營業執照之場所,經警察及工商建設單位認定其實
                    際經營為「酒店」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要求?得否比照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有關項目」免檢討,並未包括消防安全設備,故消防安
                          全設備之檢討仍應依消防法規處理。                
                          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裁處應
                          注意事項規定,「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
                          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依法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準此,其KTV雖領有營業執照,惟經警察
                          及工商建設單位認定其實際已違規經營「酒店」,故仍
                          應辦理變更用途,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提案十七:台北市捷運站之變電站於一樓外側設容量八立方公尺排放槽,
                    其用途係供變壓器絕緣油漏油時時排放集中處,使用絕緣油種
                    類為中國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六之一般用絕緣油,此處可否免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為求周延,請台北市捷運局提出近年來此類場所之設計
                          案例,供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酌處。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九)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十)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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