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一:建築物中之空調機房、空調機械室、空調維修室、純水機房、冰
水主機室、幫浦室、熱交換機室、真空幫浦室如上述之樓地板面
積超過二○○平方公尺,是否應設自動滅火設備?另上述場所如
要設滅火設備,是否可採用撒水系統?
決議:查建築物中之空調機械室、純水機房、冰水主機室、幫浦室、熱交
換機室、真空幫浦室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
之應設自動滅火設備場所,故即使其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尺,仍無須檢討設置自動滅火設備。
提案二:有效通風之開口使用一般窗戶未能以一次動作開啟時,是否符合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八六) 消署預字第八六○三五
四九號函釋之簡易操作方式?
決議: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八六) 消署預字第八六○三五
四九號函所述之有效通風面積,係指經簡易操作、自動啟動或開放
式之窗戶或開口,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故以一般窗戶未能
以一次動作開啟時,其窗戶或開口部分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
,基本上橫拉窗 (對拉窗) 取窗戶面積之一半,外推窗或旋轉窗則
窗戶面積全為有效通風面積。
提案三:有關室內、外消防栓設備共用消防幫浦時,其幫浦出水量及全揚
程如何計算疑義?
決議:有關室內、外消防栓設備共用消防幫浦時,其幫浦出水量及全揚程
如何計算乙節,查室內消防栓消防幫浦原則應為專用,若與室外消
防栓設備共用時,其消防幫浦出水量應為兩者最大出水量之合計,
全揚程應為兩者中之較大者,且須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另本部消
防署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一二三二號書
函二之 (八) 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四:依法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其室外消防栓得否採用口徑六
十三公厘之出水口,併設於水帶箱內?另室外消防栓設備是否應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幫
浦啟動表示燈?
決議:有關室外消防栓設備採口徑六十三公厘出水口併設於水帶箱內之方
式,原則應屬可行。另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 (消防幫浦
) ,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
之規定,應於每一室外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啟動表示燈。
提案五:有關設置泡沬滅火設備建築物內之一般平面停車空間,得否視為
直接可放水區域,免設測試用配管?對於測試用配管之測試閥裝
置位置高度及口徑,可否予以統一規定?
決議:有關設置泡沬滅火設備建築物內之一般平面停車空間,得否認定為
直接可放水區域,得免設測試配管,事涉個案實質認定,應由當地
消防機關辦理。至測試用裝置配管之管徑及位置,於本部八十七年
四月四日台 (八七) 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發之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六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記錄提案
三之決議一已明示在案,至其高度並無限制之必要。
提案六:有關特別安全梯間排煙室、昇降機間及緊急昇降機間可否免設撒
水頭疑義?
決議:查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係採以列舉方式
明定免設撒水頭之場所,故特別安全梯間排煙室、昇降機間及緊急
昇降機間等場所仍應就建築物整體依規定檢討撒水頭之設置。
提案七: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應如何設置?採用緊急電話方式
啟動緊急廣播設備,且緊急電話設於室內消防栓箱內,則其標示
燈是否可併用?梯間之緊急廣播回路,是否一定要與該梯間之火
警探測器連動?
決議:一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八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設置,
即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鍾以上。
二 緊急廣播設備採緊急電話方式啟動,其緊急電話如與室內消防
栓箱 (與報警綜合盤一體者) 併設時,其標示燈得兼用。
三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並
未強制要求緊急廣播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唯若採
連動方式設計時,梯間之緊急廣播回路應與火警探測器動作連
動。
提案八: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應設口徑六十三公
厘之消防栓 (出水口) ,該出水口是否一定要設於排煙室內?另
地下層未設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是否不論其樓地板面積大小
,均可免設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
決議:建築物設有緊急昇降機間時,其出水口之位置,基於消防人員易於
使用施行救火之考量,應設於緊急昇降機間 (排煙室) 內。另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連結送水
管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樓層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故地下層未設有緊急昇降機間時,得免設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
提案九: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是否得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八八條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其非
居室部分是否包括空調主機室、風機室、幫浦室、冰水主機室、
發電機室、台電受電室、變電室、鍋爐室、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
場所、儲藏室、室內停車空間等場所?
決議:一 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考量因場所用
途特殊,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
條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
或耐燃材料裝修規定者,得依前揭標準第二條但書之規定檢討
免設排煙設備,而本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台 (八八) 內消字
第八八七五六二○號函發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
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即日起停
止適用。至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供乙、丙、丁類場所使
用者,其排煙設備之檢討免設仍應依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 (
八七) 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一號函發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
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之
決議一辦理。
二 另有關「居室」之認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一章第一條第十六款之規定辦理,而空調主機室、風機室、幫
浦室、冰水主機室、發電機室、台電受電室、變電室、鍋爐室
、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場所、儲藏室及室內停車空間等,依前
揭規定不視為居室。
提案十: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其排煙口可否僅設置手動開關裝置開啟排煙
口,而不採用偵煙式探測器連動?若採用探測器連動開啟排煙口
時,可否採用煙熱複合型探測器連動?
決議:有關排煙設備排煙口之啟動方式,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僅設手動開關裝置即可。而若
採手動開關裝置與偵煙式探測器連動方式併設時,其探測器得使用
具有偵煙式探測器功能之煙熱複合型探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