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詢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1 年 10 月 24 日華消師士字第 111102401 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 183 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
浦,依下列規定設置: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全揚
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H=hl+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 2,400 公升以上。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
通管,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五、屋頂水箱有 0.5 立
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線箱有 2.5 立方公尺以上。……七、全閉
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 170 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為高度超過 60 公尺之建築物於消防搶救時消防車輛得透過
連結送水管將水送至高層部有效放水,爰設置中繼幫浦輔助,中繼幫
浦一次側之出水口由消防車輛加壓送水;二次側之出水口由中繼幫浦
加壓供水,使建築物各層出水口之放水壓力及放水量符合設置標準規
定,並適度限制幫浦規格,以避免管路壓力過高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署 101 年 4 月 9 日消署預字第 1011103230 號函說明二
:「……故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國內消防車之
車齡、送水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設置高度原
則仍以 60 公尺為限,且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 170
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方能確保發揮其功能,以符合其
中繼之意旨。……。」係考量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水帶耐
壓等現實狀況,爰明文中繼幫浦設置高度原則以 60 公尺為限。另參
酌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 4 章第 20 連
結送水管技術基準,倘經考量當地消防車輛之加壓送水性能,適度限
制連結送水管送水設計壓力在一定值之下,且經水力計算後消防車輛
加壓送水至中繼幫浦處之揚程符合該幫浦最小押入揚程需求,則中繼
幫浦之位置得依水力計算結果及搭配管路設計配置於屋頂層,尚不限
於建築物中間層配置,並須經消防機關查驗符合規定,惟查無所提分
設於建築物地下層及屋頂層之設計例。
四、綜上,為兼顧連結送水管設置經濟合理需求、整體管系耐壓程度及各
地方消防機關消防車輛送水性能差異,連結送水管送水設計壓力如經
適度限制並經地方消防機關審查同意,且依水力計算結果消防車輛加
壓送水至中繼幫浦處之揚程符合該幫浦最小押入揚程需求,則中繼幫
浦之位置得參照上開日本東京消防廳規範之設計例,依水力計算結果
及搭配管路設計於建築物中間層或屋頂層配置,並須經消防機關查驗
符合規定,不受本署上開 101 年 4 月 9 日函所提設置高度之限
制。
正 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副 本:本署秘書室(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