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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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消字第8986980號
發文日期:
89/08/31
要  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應要求其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
          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為之疑義乙節,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府建管字第八九
              ○○○六七三二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所適用對
              象之範圍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並非僅限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亦包含其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另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本部
              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二六六號函業規定,得
              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惟其應由起造人於檢附相關圖說資料向消防機
              關提出申請後,並由設計人於排定審查日期至消防機關會同審查,至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勘驗亦應由起造人提出申請,並由設計人於排定勘
              驗日期配合會同勘驗。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87-88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87-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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