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應要求其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
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為之疑義乙節,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府建管字第八九
○○○六七三二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所適用對
象之範圍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並非僅限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亦包含其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另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本部
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二六六號函業規定,得
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惟其應由起造人於檢附相關圖說資料向消防機
關提出申請後,並由設計人於排定審查日期至消防機關會同審查,至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勘驗亦應由起造人提出申請,並由設計人於排定勘
驗日期配合會同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