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部 113 年 1 月 25 日召開 113 年 1 月份危險物品管理法令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 113 年 1 月 11 日內授消字第 1131600114 號開會通知單辦
理
正 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本部消防署所屬機構
副 本:本部消防署(綜合企劃組【法制科】)
附 件:113 年 1 月份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13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貳、開會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五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北
新路 3 段 200 號)
參、主持人:林組長冠正 紀錄:劉科員兆軒
肆、出(列)席者及單位:如後附簽到表
伍、提案討論:
提案:加氫站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案。
決議:查「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6
條規定,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儲氫槽或固定式管束槽車
)、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考量加氫站使用型態及場所特性類屬加氣站,故其消防安全
設備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
標準)加氣站之規定辦理,規範如下:
一、加氫站之加氫機、加氫車位、儲氫槽(或固定式管束槽車
)、壓縮機、幫浦及氫槽車之卸收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
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二、加氫站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
栓。
三、加氫站之冷卻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
撒水。
(二)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符合 CNS 12854 之規定,孔徑
在 4 毫米以上。
(三)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5 公升以上。但
以厚度 25 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
材被覆,外側以厚度 0.35 毫米以上符合 CNS1244 規
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
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
(四)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五)選擇閥、手動啟動裝置、遠隔啟動裝置、加壓送水裝置
及緊急電源準用設置標準第 216 條之規定。但設有偵
測火焰與偵測洩漏之裝置連動啟動者,得免設遠隔啟動
裝置。
(六)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1.加氫機每臺 3.5 平方公尺。
2.加氫車位每處 2 平方公尺。
3.儲氫槽(或固定式管束槽車)為儲氫槽(或固定式管
束槽車)本體之外表面積(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及
附屬於儲槽之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4.壓縮機每臺 3 平方公尺。
5.幫浦每臺 2 平方公尺。
6.氫槽車之卸收區每處 30 平方公尺。
四、加氫站之射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 63 毫米、
長度 20 公尺消防水帶 2 條。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
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
分鐘 450 公升以上。但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 2 支
時,以同時使用 2 支計算之。
(四)射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 2 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五)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1.設置個數在 2 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 40
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防護對象放射之位置。
2.依防護對象之表面積,每 50 平方公尺(含未滿)設
置 1 具射水設備。但依設置標準第 229 條第 3
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 100 平方公尺(含
未滿)設置 1 具。
(六)射水設備之配管、試壓、加壓送水裝置及緊急電源準用
設置標準第 39 條及第 42 條之規定。
五、加氫站應設置滅火器,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滅火器設置數量,依下列規定:
1.儲氫槽區(或固定式管束槽車)4 具以上。
2.加氫機每臺 1 具以上。
3.用火設備處所 1 具以上。
4.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下設置 2
具,超過 100 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100
平方公尺增設 1 具。
(二)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15 公尺以下,並不
得妨礙出入作業。
(三)設於屋外者,滅火器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
。
(四)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五)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4 款之規
定。
陸、散會。(下午 2 時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