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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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31600497號
發文日期:
113/02/01
要  旨:
有關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加氫站應如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執法疑義
主    旨:檢送本部 113  年 1  月 25 日召開 113  年 1  月份危險物品管理法令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 113  年 1  月 11 日內授消字第 1131600114 號開會通知單辦
          理
正    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本部消防署所屬機構
副    本:本部消防署(綜合企劃組【法制科】)

附    件:113 年 1  月份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13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貳、開會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五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北
              新路 3  段 200  號)
          參、主持人:林組長冠正                          紀錄:劉科員兆軒
          肆、出(列)席者及單位:如後附簽到表
          伍、提案討論:
              提案:加氫站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案。
              決議:查「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6  
                    條規定,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儲氫槽或固定式管束槽車
                    )、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考量加氫站使用型態及場所特性類屬加氣站,故其消防安全
                    設備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
                    標準)加氣站之規定辦理,規範如下:
                    一、加氫站之加氫機、加氫車位、儲氫槽(或固定式管束槽車
                        )、壓縮機、幫浦及氫槽車之卸收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
                        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二、加氫站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
                          栓。
                    三、加氫站之冷卻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
                          撒水。
                    (二)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符合 CNS 12854  之規定,孔徑
                          在 4  毫米以上。
                    (三)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5  公升以上。但
                          以厚度 25 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
                          材被覆,外側以厚度 0.35 毫米以上符合 CNS1244  規
                          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
                          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
                    (四)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五)選擇閥、手動啟動裝置、遠隔啟動裝置、加壓送水裝置
                          及緊急電源準用設置標準第 216  條之規定。但設有偵
                          測火焰與偵測洩漏之裝置連動啟動者,得免設遠隔啟動
                          裝置。
                    (六)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1.加氫機每臺 3.5  平方公尺。
                          2.加氫車位每處 2  平方公尺。
                          3.儲氫槽(或固定式管束槽車)為儲氫槽(或固定式管
                            束槽車)本體之外表面積(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及
                            附屬於儲槽之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4.壓縮機每臺 3  平方公尺。
                          5.幫浦每臺 2  平方公尺。
                          6.氫槽車之卸收區每處 30 平方公尺。
                    四、加氫站之射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 63 毫米、
                          長度 20 公尺消防水帶 2  條。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
                          方公分 3.5  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
                          分鐘 450  公升以上。但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 2  支
                          時,以同時使用 2  支計算之。
                    (四)射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 2  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五)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1.設置個數在 2  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 40 
                            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防護對象放射之位置。
                          2.依防護對象之表面積,每 50 平方公尺(含未滿)設
                            置 1  具射水設備。但依設置標準第 229  條第 3  
                            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 100  平方公尺(含
                            未滿)設置 1  具。
                    (六)射水設備之配管、試壓、加壓送水裝置及緊急電源準用
                          設置標準第 39 條及第 42 條之規定。
                    五、加氫站應設置滅火器,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滅火器設置數量,依下列規定:
                          1.儲氫槽區(或固定式管束槽車)4 具以上。
                          2.加氫機每臺 1  具以上。
                          3.用火設備處所 1  具以上。
                          4.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下設置 2
                            具,超過 100  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100
                            平方公尺增設 1  具。
                    (二)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15 公尺以下,並不
                          得妨礙出入作業。
                    (三)設於屋外者,滅火器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
                          。
                    (四)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五)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4  款之規
                          定。
          陸、散會。(下午 2  時 40 分)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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