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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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3 筆 / 現在第 61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0920092315號
發文日期:
92/02/11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內授消字第0920092315號令
          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如三溫暖更動為理容院),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得免檢討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
                  ,惟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須檢討?                          
                  決議:對於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適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執行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者,如其更動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場所變更,因各該場所應設消防
                        安全設備各有不同,仍應依前揭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變更用
                        途之規定,檢討該等設備之設置。                    
          提案二︰有關「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以下簡稱作業基準)第二點(一)「……,其中消防圖說應依
                  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
                  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規定,對於各項消防設備圖說可
                  否採合併繪製?                                          
                  決議︰有關作業基準第二點(一)雖有消防圖說依滅火設備、警
                        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
                        依序繪製規定,惟基於實務運作考量,相關消防安全設備
                        如採合併繪製時,原則得就合併繪製部分依序分類。    
          提案三:有關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份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六決議所稱「室外油槽高度」,其計算標準為何?        
                  決議:有關室外油槽高度(H)之計算方式依下圖規定。      
          提案四:某預拌混凝土業者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其加儲油設施是否
                  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規定?                        
                  決議:查石油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自用加儲油加
                  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業已明定自用加儲油設施相關規定,另
                  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但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基此,自用
                  加儲油設施,除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相關法規外,並無管理
                  辦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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