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
項」
附「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
事項」
附 件: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醫院內供收容精神病患之部分場所,其已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滅火器,是否得集中放置於各樓層護理
站疑義?
決議:有關醫院內供收容精神病患部分場所,因收容之病患具暴力傾向,
為維護相關人員安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
書規定,考量該等場所因用途特殊,其已依上揭設置標準設置滅火
器者,得採集中放置於各層護理站,不受上揭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
第三款步行距離之限制。
提案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第四款所稱「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
鎖式甲種防火門」其構造規定為何?
決議:有關「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鎖式甲種防火門」其構造應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六條有關常時關閉式之甲種防火
門相關規定。
提案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製造或處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建築
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應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溝
。」其中所謂「不滲透構造」係指何種構造?另集液溝之大小為
何?
決議:一 不滲透構造係指建築物地板為混凝土造或金屬板造。
二 集液溝應能使洩漏之液體公共危險物有效送至集液池,其設置
大小應視製造或處理場所建築物面積、設備配置及現場作業情
況等,進行設計,且並非以一個為限。
提案四: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前段所稱「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
用可防止公共危險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係指為何?另該款
但書規定之「設備中設有防止溢漏或飛散之附屬設備」係指何種
設備?
決議:一 有關「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公共危險物品溢漏
或飛散之構造」係指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機械器具及其他設備
,在一般使用狀況下,有充份之容量、強度及性能,不致造成
公共危險物品外洩、溢出或飛散者。
二 有關但書「設備中設有防止溢漏或飛散之附屬設備」係指儲槽
、幫浦類等設備所設置之回流管、溢流管、混和裝置或攪拌裝
置等,設有防飛散之覆蓋、擋流板等,或於周圍設置圍欄等措
施。
提案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中之「測溫裝置」係指為何?其設置原
則為何?
決議:測溫裝置係指能供正確掌握加熱、冷卻設備或處理公共危險物混合
、反應設備之溫度變化,俾採必要因應措施者,如溫度計等。設置
時,應充分考量處理公共危險物品設備之種類、公共危險物品特性
及量測溫度範圍等。
提案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中「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其方式
為何?另但書規定「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係指為何?
決議:一 所謂「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方式係指以水蒸氣、熱水、熱媒體
、熱風等方式進行加熱;但如使用可燃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等
作為燃料或使用外露鎳鉻電熱線加熱等,均屬直接用火加熱。
二 所謂「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係指於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上附
加能使其有效預防火災之設備者,例如在鎳鉻電熱線上加裝保
護裝置等。
提案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有發
生靜電之虞者」係指為何?又何謂「有效消除靜電之裝置」。
決議:一 「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有發生靜電之虞者」係指處
理可燃性液體或可燃性微粒等之公共危險物品設備流動摩擦產
生靜電,原則上其導電率在 10-8s/m 以下者。
二 所謂「有效消除靜電之裝置」,一般採接地方式,但視處理物
質及作業形態等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或以組合方式設置:
(一) 使用惰性氣體填塞。
(二) 使用導體性之構造。
(三) 增加液體的導電率 (如加入添加劑等) 。
(四) 中和靜電 (如使空氣離子化等) 。
(五) 限制流速。
(六) 調整溼度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七) 防止人體帶電。
提案八: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為何?
決議:有關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之消防安全設備準用「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
審勘檢查注意事項」中之加油站、加氣站設置。另加油設施設置地
上式儲油槽者,應準用前揭注意事項之油庫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但
儲油槽面積高度未達六公尺且儲存液表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 (相
當直徑七公尺) 者,免設泡沫滅火設備及冷卻撒水設備,並應依其
潛在火災性質,設置符合CNS一三八七規定之大型滅火器及滅火
器各一具以上。
提案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儲槽區應設置何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儲槽區應比照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法
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有關灌裝台及氣槽車卸收區設置
乾粉滅火器及防火設備,其中乾粉滅火器應設置三具以上。已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設置冷卻用撒水設備或其他冷卻裝置者,
得免設防火設備。
提案十: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嚴禁煙火標示」為何?
決議:有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嚴禁煙火標示」得比照「公共危
險物品製造處理及販賣場所標示板規格」四、 (二) (2) 就第二
類易燃性固體、第四類易燃性液體及第五類爆炸性物質所規定紅底
白字之「嚴禁煙火」之字樣。 (如附圖)
提案十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為何?
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設置基準,
其性能 (包含:作動方式、濃度設定、靈敏度、遲延時間、電源、
指示計刻度、警報發出與停止) 、構造 (包含:耐久性、防蝕性、
受信回路、防爆性、警報發出形式) 、設置處所 (包含:檢知端設
置處所及數目、設置高度) 等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相關
基準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及其設置處所」相關規範。
提案十二: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為何?
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之設
置,係採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之任一種方式進行通風,其自然通風
之換氣口面積、設置位置及機械通風之通風能力、吸、放氣口設置
位置、廢氣濃度之計測裝置等,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相
關基準之「不滯留之構造」相關規範。
提案十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九款之「不燃材料」為何?
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九款之「不燃材料」,應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之規定。
提案十四: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輕質之金屬板或具同等性能材質
」等為何?
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輕質之金屬板或具同等性能材質」,
係指薄鐵板、鋁板、石綿瓦或玻璃纖維板或具同等性能材質等。但
使用玻璃纖維板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屋頂總面積之四分之一,且僅
限於採光之用途。
提案十五: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可否承租或共用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
決議: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明定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設置容器儲存室;
基此,在上揭辦法上尚未修正前,無租用或共用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