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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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0910088166號
發文日期:
91/02/06
要  旨:
「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

附    件: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連接之緊急電源,可否採用蓄
                  電池設備與發電機設備併設之方式?
          決  議:有關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併設,參酌內政部
                  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 (八八) 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二號函發之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對於採能提供十分鐘以上容量之蓄電池設備
                  與在常用電源中斷後四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之發電機設備併設時
                  ,得視為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具有同等性能,唯發電機設備之容量應能持續供給二十分鐘以上
                  。
          提案二: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之走廊、通道等以外,平時無
                  人員常駐,僅供取用物品時方有人員進出使用之儲藏室,是否得
                  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決  議:按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 (八九) 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
                  四七號函發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對於各類場所內 (含地下層) 供不燃物
                  儲藏室‧‧‧等使用之非居室,‧‧‧,得予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規定,其中「不燃物儲藏室」係指提供保管或儲存不燃性物品
                  者。故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之「儲藏室」如確係儲存不
                  燃性物品者,自得依上揭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惟儲藏室所儲
                  存物品非屬不燃性者,其排煙設備之檢討免設,仍應依內政部八
                  十八年十月五日台 (八八) 內消字第八八七六○六一號函發之八
                  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九決議辦理。
          提案三: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
                  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檢查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 中明定油庫儲存輕質、中質或重質油料之儲槽應設置冷卻撒水
                  設備,其設置規定為何?
          決  議:有關冷卻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除撒水量及水源容量於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七款已有明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撒水噴孔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五四第5.2節之規定
                      。
                  二  撒水管應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
                      放水角度及撒水量核算;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
                      徑者,應於風樑或補強環等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
                  三  撒水管得於槽壁圓周分割一至四個撒水區域。 (圖一為分割
                      四個撒水域區)
                  四  前款於儲槽分割二個以上之撒水區域,應設置選擇閥,其與
                      止水閥、排水閥及過濾裝置之關係位置圖及其標示分別如圖
                      二及圖三。
                  五  過濾裝置、排水閥、選擇閥 (未設選擇閥者為開關閥,以下
                      簡稱選擇閥等) ,應設於防液堤外、火災不易殃及且容易接
                      近之處所,其操作位置距離地面之高度應在零點八公尺至一
                      點五公尺之間。
                  六  加壓送水裝置應設置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加壓
                      送水裝置之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
                      免設遠隔啟動裝置。
                   (一) 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應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
                   (二) 遠隔啟動裝置由下列方式之一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1 開啟選擇閥等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連
                          動啟動。
                        2 設於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守處所,直接啟動。
                  七  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應能有效撒水。另加壓送
                      水裝置距撒水區域不得超過五百公尺。
          提案四:申請設立塗料行、油漆行,消防單位是否應予審查?另前該場所
                  是否可設於住宅區內?
          決  議:塗料及油漆之種類龐雜,其中亦含有屬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
                  燃性液體,另其販賣場所亦均有兼賣溶劑油。基此,塗料及油漆
                  之販賣場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應會
                  同消防機關審查,並經檢查合格後,始發給營利事業登記。惟從
                  事販賣之塗料及油漆種類,如均非屬公共危險物品,並於營利事
                  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加註「不含公共危險物品」時,則免會消防單
                  位。另有關前開場所得否設於住宅區乙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後段規定略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
                  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本案事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依都市計
                  畫法及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提案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所稱
                  「製造或處理場所」之範圍係指該製造或處理之居室、樓層或整
                  棟建築物?
          決  議: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原則以一棟或一連續工程 (室
                  外) 為其範圍,但處理場所如係屬噴漆塗裝作業、淬火作業、鍋
                  爐或油壓公共危險物等類似之處理場所,其範圍得為建築物之一
                  部分。
          提案六:有關石油業者 (台塑石化公司) 所設置之儲油槽,其相鄰儲油槽
                  間之安全間距為何?另如於儲油槽間設置防火牆 (fire resist-
                  ant wall) 其安全間距得否減半?
          決  議:查經濟部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訂定之「石油業儲油
                  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業已明定相鄰儲油槽間之安全間距
                  。另於儲油槽間加設防火牆 (fire resistant wall)  其安全間
                  距得否減半乙節,宜請業者逕向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申請釋示。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7 卷 3 期 138-14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三)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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