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 件: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內部結構變動如增、減牆、樓梯、電梯或內部空間變
動,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規定辦理變更,惟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
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疑義乙案?
決 議:對於建築物申請內部結構變動如增、減牆、樓梯、電梯或內部空
間變動,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
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惟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
動者 (即變更前後用途一致) ,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得適
用原核准當時之法規。
提案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附表第六項之
規定是否係指鍋爐房、廚房等場所只要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即應檢討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另同條附表備註第一點
之最大消費熱量應如何計算?
決 議:一 有關鍋爐房、廚房等用途場所之最大消費熱量合計未達每小
時三十萬千卡以上者,即使該等場所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
方公尺,亦無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
附表第六項規定,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二 至大量使用火源場所最大消費熱量如何計算乙節,係指合計
上揭供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場所內之供給熱水設備
、金屬熔解設備、廚房用火設備等之最大消費熱量值在每小
時三十萬千卡以上者而言。
提案三:有關地面層達十一層以上集合住宅之大樓管理委會組織,是否得
取代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並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共同
防火管理業務?
擬 辦:依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日台 (八七) 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六五○
號函示有關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之規定,對於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
人應組成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並遴任共同防火管理人賦予執行
防火管理業務權限等相關事宜,惟考量地面層達十一層以上之集
合住宅,係屬供特定人居住且使用性質單純,為便於進行防火管
理業務其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代運作之,
且對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之「自衛消防編組」
、「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
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
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關事宜」、「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
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
,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其餘
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之。
提案四: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本文所稱「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牆
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應如何計算?
決 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本文所稱「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
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係指
廠區內製造作業區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與場所外鄰近場
所外牆之水平距離。圖例如后附件。
(法源資訊編:圖例請參閱內政部公報 第 6 卷 11 期 1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