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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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消字第9086533號
發文日期:
90/05/11
要  旨:
「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

附    件: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資訊休閒服務業 (網路咖啡) 應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何種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決  議:按有關資訊休閒服務業 (網路咖啡) ,依經濟部公告營業項目之
                  定義為「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
                  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考量該
                  等場所係擺設大量電腦及其相關周邊設備,供不特定人進出使用
                  為主,且收容人員眾多,具相當潛在危險程度,為維護其消防安
                  全,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
                  目「遊藝場所」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提案二:對於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對象,暫以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為限之規定,是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決  議:有關各類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現階段仍應依內政部消防
                  署八十七年四月十日 (八七) 消署預字第八七E○三四二號函「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法疑義會議紀錄」第二案決議事項
                  辦理為原則,唯對於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卻係依法應設
                  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 (如診所、小型餐廳、飲食店、便利商
                  店、辦公室等) ,各地消防機關仍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以維公
                  共安全。至是否要求辦理檢修申報事宜,應由各地消防機關考量
                  轄區特性及整體執行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提案三: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製作消防防護計畫時,
                  其適用大、中、小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之標準為何?
          決  議: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員工在五十
                  人以上時,應依大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製作;員工在十至
                  五十人時,應依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製作;員工在十人
                  以下時,應依小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製作。
          提案四:有關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是否應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決  議: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七款規定,汽
                  車駕駛人訓練班內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時
                   (不含駕駛訓練場部分) ,即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至總樓地板面
                  積之認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五款之規定
                  辦理。
          提案五: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如何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  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得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  每五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具乾粉滅火器,並不得少於二具,
                      且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應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二  氣體漏氣警報設備得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其相關基準
                      檢討設置。
                  說明:參酌日本液化石油氣保安規則第六條之三十五、確保液化
                        石油氣安全及交易正當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規定及其補充基準第五章「防消火設備」。
          提案六: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
                  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明定儲存輕
                  質及中質油料之油槽應設置泡沬及冷卻撒水設備,儲存重質油料
                  之油槽應設置泡沬或冷卻撤水設備,是否不論儲槽大小均應依前
                  開規定設置?
          決  議:有關油槽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除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
                  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
                  意事項」檢討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室外油槽高度未達六公尺且儲存液體表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
                      尺 (相當於直徑七公尺) 者,免設泡沫滅火設備及冷卻撒水
                      設備,但應依其潛在火災性質,設置符合 CNS  一三八七規
                      定之大型滅火器及滅火器各一具以上。
                  二  前項大型滅火器距油槽場所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
                      十公尺;滅火器距油槽場所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
                      公尺。
          提案七:有關加油站是否應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另加油站保安監督
                  人學歷資格有無限制?
          決  議:加油站係屬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中之易燃性液體之處理場所,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管理權人選任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且
                  其保安監督人之資格亦應符合上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
          提案八: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灌裝台上加設防護牆,可否將灌裝台之
                  部分面積,供作容器儲存室使用?
          決  議:灌裝台與容器儲存室以不得設於同一室內為原則。惟如二者設於
                  同一基地時,且其間設有防護牆,且其構造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
                  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八款「...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
                  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之規定時,不在
                  此限。至前開「...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
                  此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其相關認定基準,參照「高
                  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相關基準」 64.防護牆基準之規定。另本部
                  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九十) 內消字第九○八六一九九號函發
                  之內政部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提案六,停止適用。
          提案九:對於使用槽車移動灌氣,違規情節重大,是否不論初犯或累犯,
                  罰鍰金額得採最高罰鍰額度?
          決  議:使用槽車移動灌氣,違反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若經衡酌其
                  違規情節確實重大,則不論初犯或累犯,裁罰金額得採最高罰鍰
                  額度十萬元。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6 卷 7 期 183-18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90)台內消字第 9086
  199 號函,有關提案六部分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內授消字第 092
  0092229 號函,有關九十年四年十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七之決議應即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一)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五)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5.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六)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6.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100  年 6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1000823
  352 號令,有關提案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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