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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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7 筆 / 現在第 72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消字第9086199號
發文日期:
90/02/22
要  旨:
內政部九十年一月一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部九十年一月一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附    件:內政部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室內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間緊急廣播設備鳴動方式疑
                  義案?
          決議: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間緊急廣播設備廣播分區之劃定,應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辦理,惟前揭梯間係屬垂直連通之區劃空間,基於建築物整體避難
                逃生之考量,梯間廣播鳴動方式應採全區一齊鳴動方式。另同一建
                築物內有二座以上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間時,應採各梯間單獨
                一齊鳴動之方式。
          提案二:防火門或安全門上方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
                  十七條規定設置出口標示燈後,可否視為避難方向指示燈來檢討
                  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設置?
          決議:基於合理設置之考量,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
                書規定,對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七條規
                定所列出入口上方檢討設置之出口標示燈與設於最近之走廊或通道
                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時,該出口標示燈得
                視為避難方向指示燈。
          提案三:應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
                  條規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改善期限屆滿前,可否由防火管
                  理人暫時充任?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可否自行辦理危險
                  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決議:依規定應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改善期限屆滿前,得由符合前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防火管理人充任,並代為製定消防防災計畫,
                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另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
                亦得依本署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八十九) 消署預字第八九E一
                一三六號函頒「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自
                行規劃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提案四: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應保持
                  攝存四十度以下之溫度,並應防止日光直射之規定,如何認定?
          決議: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如設置不燃性之隔熱措施、或裝置冷卻撒水
                設備,或於夏季期間一天中不受日光直射達六小時以上,確保容器
                儲存室內之溫度不致上升至攝氏四十度者,均得視為符合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五款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應保持攝氏四十度
                以下之溫度,並應防止日光直射」規定,並由各縣市消防機關依個
                案審查認定之。
          提案五: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置之容器儲存室與場區內之處理用火設施及
                  與場外建築物間之距離為何?如距離不足時,如何改善?
          決議:依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規定,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置之容器
                儲存室周圍二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故容器儲存
                室與用火設施間之距離應依前開規定。但儲存室四周牆壁為不燃材
                料建造,並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者,不在此限。另
                容器儲存室與場外建築物間之距離,應依 CNS  八○六九「液化石
                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第 4.1  節規定辦理;距離不足時,得
                設置防爆牆,以減少與場外建築物間之距離規定。
          提案六:有關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灌裝台上加設防火牆,可否將灌裝台
                  之部分面積,供作容器儲存室使用?
          決議:依 CNS  一三三二「液化石油氣安全規章」第 8.1  節規定,略以
                :「灌裝場所與儲存倉庫不得設置同一室內。」復依 CNS  八○六
                九「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第 3.5  節規定,略以:「
                灌裝房內除灌裝設備所裝地面外,其餘可作臨時放置容器儲存室之
                用,但以不妨礙正常操作為限。」故設置灌裝台之目的,旨在從事
                灌氣作業,灌裝台上之面積,即使在不妨礙正常操作之情形下,亦
                僅可供作臨時放置未灌裝或已灌裝之鋼瓶使用。至固定式之容器儲
                存室即使與灌裝台間設有防火牆,不得設於同一基地之灌裝台上。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6 卷 3 期 136-14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0 年 5  月 11 日(90)台內消字第 908
  6533  號,有關提案六部分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1000823
  336 號函,有關提案三、五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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