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
,請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有關供各類場所用途使用之一層樓建築物,經檢討應設排煙設備
時,其以無外牆部分之開放空間或外牆上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
圍之開口部分,做為自然排煙之排煙口時,其排煙口是否得免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平時保持關閉狀態」之規定?
決 議:對於供各類場所用途使用之一層樓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檢討應設排煙設備,且其防煙區劃僅一區時,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考量該等場所因
構造特殊,其無外牆部分之開放空間或外牆上天花板下方八十公
分範圍之開口部分,得做為自然排煙設備之常開式排煙口,其排
煙口免依前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平時保持關閉
狀態」之規定。
提案二:有關供醫院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內,周圍外牆、頂版以鋼筋混凝土
造,並加襯鉛板阻隔防止輻射外洩之供直線加速器、鈷六十治療
室等具放射性醫療使用空間,是否得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決 議:對於醫院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內 (含地下層) 供直線加速器、鈷六
十治療室等使用空間 (居室) ,因具有輻射線外洩擴散之虞,其
周圍外牆、頂版以鋼筋混凝土造,並加襯鉛板阻隔防止輻射外洩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考量該等
居室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且該等居室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時,得檢討免設排
煙設備。
提案三:製成品為公共危險物品或使用公共危險物品為原料作成之製成品
為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是否均屬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規範之製造場所?又儲槽區之儲槽,係屬管理辦法何類場所?
決 議:管理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不論其最初使用原
料是否為公共危險物品,而其製成品為公共危險物品者;至於製
造場所以公共危險物品為原料,但其製成品為非公共危險物品者
,則屬「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另儲槽區之儲槽係屬「公共
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提案四:已設置之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申請使用執照時
,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需依現行規定辦理?消防器具是否需經審
核認可?
決 議:已設置之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申請使用執照時
,如能檢具儲槽設置時之相關證明文件,則其消防安全設備得依
設置時之相關法規辦理 (七十八年以前適用建築及勞工等相關法
規;七十八年以後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
規) 。另其消防器材是否應檢附認可書乙節,准予依照八十六年
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八之決
議,略以:「對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前已完成結構體且消防安全
設備已安裝完竣,無法提具審核認可證明之建築物,基於實地需
要及便民考量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之規定辦理。
提案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之消防安全設備,其
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冷卻撒水設備可否共用消防幫浦,其揚程、出
水量應如何計算?
決 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其水系統消防安全
設備之消防幫浦及配管應以專用為原則,於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
時,其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冷卻撤水設備之消防幫浦及配管得併用
,此時其揚程應為兩者中之最大者,出水量應為兩者最大出水量
之合計計算。
提案六: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消防安全設備所需水
源,在不影響其水源容量下,可否採用海水?
決 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無法以自來水作消防
水源時,在不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各項性能及確保有效水源容量下
,得採用海水當作消防水源,惟各項設備、器材應採取有效之防
蝕措施。
提案七:有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稱「距離」之認定,依八十八
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E一五七七號函示,係以實
際測量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間之最近路
程距離為準。惟實際測量時,有關測量工具之選定並無統一規範
,易生疑義,且道路實際狀況不易掌握,上開認定有重新檢討之
必要。
決 議:基於道路實際狀況確有不易掌握之情事,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
存室之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間之距離計算,應以水平距離為準。
另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E一
五七七號函應即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