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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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7 筆 / 現在第 76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8)台內消字第8876321號
發文日期:
88/12/10
要  旨:
檢送「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
          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行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  一:有關學校教室是否得排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規定免設緊急照明設備疑義?
決    議:本案由業務單位搜集研析國內、外相關法規資料並彙集各單位意見後,再
          行提會討論。
提案  二:有關建築物十一層以上樓層供連結送水管設備使用之水帶箱是否得併設於
          室內消防栓內?
決    議:建築物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共同立管時,其十一樓以上雙口式出
          水口之設置,除依八十七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辦理外,另基於該等設備於火災發生時操作使用之
          一貫性及方便性,其連結送水管水帶箱之設置,得參照前揭決議內容將水
          帶箱與室內消防栓栓箱併設之,惟其仍應具有足夠裝設各項設備之深度,
          且箱面表面積應在○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應依規定標明「消防栓」、「
          出水口」及「水帶箱」等字樣。
提案  三:有關具有強烈燈光光源直接照射之文化中心演藝廳等場所,且其裝置面高
          度超過二十公尺,火警探測器設置疑義?
決    議:有關探測器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文化中心演藝廳等類似場所,其裝
          置面受強烈燈光光源直接照射,致火焰式探測器無法有效探測時,依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並無探測器可資選用設置,唯基於早
          期偵測火災考量,仍應建議設置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為宜。
提案  四:有關寺廟用途場所,供「膜拜大廳」使用部分得否免予檢討有效通風及免
          設置排煙設備疑義?
決    議:有關寺廟用途場所供「膜拜大廳」使用部分,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討其有效通風面積,且於達該
          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以上時,方有免設排煙設備之適用。
提案  五: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辦理檢修申報時,其檢修及申報之期限是否予
          以配合一致疑義?
決    議:本案討論結果各單位尚無具體共識,責由業務單位彙整各縣市消防機關意
          見並通盤檢討其適用性後,另案召開會議研商討論。
提案  六:有關發電機與消防幫浦設置於同一區劃專用室應如何配置疑義?
決    議:有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研提此二項設備設在同一區劃專用室之相關配置圖示及說明資料,由業務
          單位彙集各單位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7 期 182-1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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