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一:依七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警署消字第五一五六八號函函發之「直轄
市、縣 (市) 警察局辦理各類場所消防會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會勘時,應會同當地消防分 (小) 隊主
主管、責任區消防隊員等人員,因轄區分隊同仁休假及勤務 (上
班) 時間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於會勘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時,
常因責任區同仁輪休或執行勤務而無法配合,致案件處理時有延
遲,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行政、提高效率,前揭注意事項之適
用實有檢討之必要?
決議:消防法自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以來,因有關消防安全設
備會審勘之規定,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發布施行
,已有遵行之依據,故內政部警政署七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警署消
字第五一五六八號函函發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辦理各類
場所消防會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連結送水管設置中繼幫浦時,其中繼水箱水量不得少於二點五噸
,可否與其他水系統 (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等) 之中
繼水箱共用?如可共用時其水量如何計算?另中繼水箱之材質可
否使用一般不銹鋼水塔?
決議:有關連結送水管設置中繼幫浦時,其中繼水箱得與其他水系統滅
火設備 (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撤水設備) 共用,且其水源容量
應合併計算。另法規對於中繼水箱之材質並未規定,故中繼水箱
採用具有防蝕且具一定耐壓、耐震特性之不銹鋼材質,應屬可行
。
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以格子樑方式施工,因其樑身超過四十 (或六十)
公分,因各間樑之距離及探測區域面積均很小 (小區劃空間) ,
依現行有關探測區域之規定,配置火警探測器時,各小區劃空間
均應設置探測器,不符經濟原則亦不合理,故對於此類小區劃空
間之探測區域是否有較合理之規定?
決議:火警探測器裝置面有小區劃空間,在符合下列規定時,有關探測
區域得不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
限制:
一 探測裝置由未滿一公尺之樑構成接連小區劃時,依探測器種
類及裝置面高度,在附表一所示面積範圍內之小區劃 (如附
圖一) ,得視為同一探測區域。
二 探測區域僅臨接一個小區劃,在該小區劃四周以淨高四十公
分 (差動式分布型或偵煙式探測器為六十公分) 以上未滿一
公尺或之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且其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
公尺 (偵煙式探測器為十平方公尺) 以下時,該小區劃得與
其鄰接區域合併為同一探測區域來檢討火警探測器之設置 (
如附圖二) 。
提案四: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於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有關海龍替代藥劑自動
滅火設備,若於設計階段即送審查,須選定廠牌方可辦理,將造
成獨家壟斷情形,易生爭議。為利公共工程之進行,有關海龍替
代品部分之審勘查程序得否有便民之措施?
決議:基於簡政便民及避免獨家壟斷,於建築物其他依法應設之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完竣後,對於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系統,得於
申請建造執照之消防圖說上,以註記其名稱 (如FM-200、IG-541
、PCA-410、NAF-S-3、HFC-23 等) 方式,先行通過消防審查。
俟建築物竣工後,再依內政部針對該建築物核發之龍海替代藥劑
自動滅火設備審核認可書,進行消防會勘檢查。
提案五:有關緊急照明設備連接之緊急電源,可否採用蓄電池設備與發電
機設備併設之方式?
決議:有關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考量國內實務需要,並參考日本
相關技術規範,對於採能提供十分鐘以上容量之蓄電池設備與在
常用電源中斷後四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之發電機設備併設時,得
視為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具有同等性能,唯發電機設備之容量應能持續供給三十分鐘以
上。
提案六:有關發電機是否可裝設於屋外?
決議:發電機裝設於屋外,應有相關配合條件,且為現行二十三項應經
審核認可始准使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之一,故如要裝設於屋外使用
,該發電機組應檢具相關具體證明,送請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
認可。
提案七: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是否得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
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決議:本案由業務單位蒐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八:有關臨時性展演場所 (建築物) 應如何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本案由業務單位蒐集相關資料彙集各單位意見後,另案召開會議
研商討論。
提案九:騎樓或門廊是否需計入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一併檢討消防
設備?
決議:本案由業務單位蒐集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法源資訊編:附表一、附圖一、二請參閱 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1 期 326-327 頁)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簽到表
一 會議時間: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五) 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 會議地點:南投縣消防局五樓會議室
(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四九四號)
三 主持人:廖組長明川 紀錄:陳國忠
四 出 (列) 席單位及人員:
┌────────┬───┬───┬────────┬──┬───┐
│單 位│職 稱│姓 名│單 位 │職稱│姓 名│
├────────┼───┼───┼────────┼──┼───┤
│臺灣省政府消防處│科 員│許慧涬│台南縣消防局 │隊員│廖國林│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股 長│曾重榮│高雄縣消防局 │課長│王國泰│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股 長│黃江祥│屏東縣消防局 │課長│鄭 國│
├────────┼───┼───┼────────┼──┼───┤
│基隆市消防局 │課 長│陳龍輝│花蓮縣警察局 │ │ │
├────────┼───┼───┼────────┼──┼───┤
│新竹市消防局 │課 員│吳 壽│台東縣消防局 │ │ │
├────────┼───┼───┼────────┼──┼───┤
│台中市消防局 │課 長│鄭順秋│澎湖縣消防局 │ │ │
├────────┼───┼───┼────────┼──┼───┤
│嘉義市消防局 │課 長│黃漢讓│基隆港務消防隊 │組長│莊 渝│
├────────┼───┼───┼────────┼──┼───┤
│台南市消防局 │代課長│楊濱鴻│高雄港務消防隊 │ │ │
├────────┼───┼───┼────────┼──┼───┤
│台北縣消防局 │課 員│張正一│台中港務消防隊 │ │ │
├────────┼───┼───┼────────┼──┼───┤
│宜蘭縣消防局 │ │ │花蓮港務消防隊 │ │ │
├────────┼───┼───┼────────┼──┼───┤
│桃園縣消防局 │課 長│鄭志強│金門縣警察局 │ │ │
├────────┼───┼───┼────────┼──┼───┤
│新竹縣消防局 │課 長│陳中振│連江縣警察局 │ │ │
├────────┼───┼───┼────────┼──┼───┤
│苗栗縣消防局 │課 長│謝宗龍│本部消防署法制科│ │ │
├────────┼───┼───┼────────┼──┼───┤
│台中縣消防局 │ │ │本部消防署政風室│ │ │
├────────┼───┼───┼────────┼──┼───┤
│南投縣消防局 │組 長│謝明章│本部消防署 │ │馮俊益│
│ │ │ │災害預防組 │ │ │
├────────┼───┼───┤ ├──┼───┤
│彰化縣消防局 │ │ │ │ │ │
├────────┼───┼───┤ ├──┼───┤
│雲林縣消防局 │組 長│林伯仁│ │ │ │
├────────┼───┼───┤ ├──┼───┤
│嘉義縣消防局 │組 員│沈廷衡│ │視察│陳國忠│
└────────┴───┴───┴────────┴──┴───┘
列席工作人員:張國洲、林宏柏、陳廷聰、羅宗賢、莊翰、蕭鴻毅、林月
女、張色、柯彩囍、莊允展、簡銜、鍾芳清、陳憲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