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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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8)台內消字第8875602號
發文日期:
88/06/05
要  旨: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一:依七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警署消字第五一五六八號函函發之「直轄
                  市、縣 (市) 警察局辦理各類場所消防會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會勘時,應會同當地消防分 (小) 隊主
                  主管、責任區消防隊員等人員,因轄區分隊同仁休假及勤務 (上
                  班) 時間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於會勘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時,
                  常因責任區同仁輪休或執行勤務而無法配合,致案件處理時有延
                  遲,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行政、提高效率,前揭注意事項之適
                  用實有檢討之必要?
            決議:消防法自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以來,因有關消防安全設
                  備會審勘之規定,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發布施行
                  ,已有遵行之依據,故內政部警政署七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警署消
                  字第五一五六八號函函發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辦理各類
                  場所消防會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連結送水管設置中繼幫浦時,其中繼水箱水量不得少於二點五噸
                  ,可否與其他水系統 (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等) 之中
                  繼水箱共用?如可共用時其水量如何計算?另中繼水箱之材質可
                  否使用一般不銹鋼水塔?
            決議:有關連結送水管設置中繼幫浦時,其中繼水箱得與其他水系統滅
                  火設備 (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撤水設備) 共用,且其水源容量
                  應合併計算。另法規對於中繼水箱之材質並未規定,故中繼水箱
                  採用具有防蝕且具一定耐壓、耐震特性之不銹鋼材質,應屬可行
                  。
          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以格子樑方式施工,因其樑身超過四十 (或六十)
                  公分,因各間樑之距離及探測區域面積均很小 (小區劃空間) ,
                  依現行有關探測區域之規定,配置火警探測器時,各小區劃空間
                  均應設置探測器,不符經濟原則亦不合理,故對於此類小區劃空
                  間之探測區域是否有較合理之規定?
            決議:火警探測器裝置面有小區劃空間,在符合下列規定時,有關探測
                  區域得不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
                  限制:
                  一  探測裝置由未滿一公尺之樑構成接連小區劃時,依探測器種
                      類及裝置面高度,在附表一所示面積範圍內之小區劃 (如附
                      圖一) ,得視為同一探測區域。
                  二  探測區域僅臨接一個小區劃,在該小區劃四周以淨高四十公
                      分 (差動式分布型或偵煙式探測器為六十公分) 以上未滿一
                      公尺或之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且其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
                      公尺 (偵煙式探測器為十平方公尺) 以下時,該小區劃得與
                      其鄰接區域合併為同一探測區域來檢討火警探測器之設置 (
                      如附圖二) 。
          提案四: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於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有關海龍替代藥劑自動
                  滅火設備,若於設計階段即送審查,須選定廠牌方可辦理,將造
                  成獨家壟斷情形,易生爭議。為利公共工程之進行,有關海龍替
                  代品部分之審勘查程序得否有便民之措施?
            決議:基於簡政便民及避免獨家壟斷,於建築物其他依法應設之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完竣後,對於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系統,得於
                  申請建造執照之消防圖說上,以註記其名稱 (如FM-200、IG-541
                  、PCA-410、NAF-S-3、HFC-23  等) 方式,先行通過消防審查。
                  俟建築物竣工後,再依內政部針對該建築物核發之龍海替代藥劑
                  自動滅火設備審核認可書,進行消防會勘檢查。
          提案五:有關緊急照明設備連接之緊急電源,可否採用蓄電池設備與發電
                  機設備併設之方式?
            決議:有關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考量國內實務需要,並參考日本
                  相關技術規範,對於採能提供十分鐘以上容量之蓄電池設備與在
                  常用電源中斷後四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之發電機設備併設時,得
                  視為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具有同等性能,唯發電機設備之容量應能持續供給三十分鐘以
                  上。
          提案六:有關發電機是否可裝設於屋外?
            決議:發電機裝設於屋外,應有相關配合條件,且為現行二十三項應經
                  審核認可始准使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之一,故如要裝設於屋外使用
                  ,該發電機組應檢具相關具體證明,送請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
                  認可。
          提案七: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是否得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
                  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決議:本案由業務單位蒐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八:有關臨時性展演場所 (建築物) 應如何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本案由業務單位蒐集相關資料彙集各單位意見後,另案召開會議
                  研商討論。
          提案九:騎樓或門廊是否需計入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一併檢討消防
                  設備?
            決議:本案由業務單位蒐集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法源資訊編:附表一、附圖一、二請參閱 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1 期 326-327 頁)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簽到表

          一  會議時間: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五) 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  會議地點:南投縣消防局五樓會議室
                         (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四九四號)
          三  主持人:廖組長明川                  紀錄:陳國忠
          四  出 (列) 席單位及人員:
      ┌────────┬───┬───┬────────┬──┬───┐
      │單            位│職  稱│姓  名│單          位  │職稱│姓  名│
      ├────────┼───┼───┼────────┼──┼───┤
      │臺灣省政府消防處│科  員│許慧涬│台南縣消防局    │隊員│廖國林│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股  長│曾重榮│高雄縣消防局    │課長│王國泰│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股  長│黃江祥│屏東縣消防局    │課長│鄭  國│
      ├────────┼───┼───┼────────┼──┼───┤
      │基隆市消防局    │課  長│陳龍輝│花蓮縣警察局    │    │      │
      ├────────┼───┼───┼────────┼──┼───┤
      │新竹市消防局    │課  員│吳  壽│台東縣消防局    │    │      │
      ├────────┼───┼───┼────────┼──┼───┤
      │台中市消防局    │課  長│鄭順秋│澎湖縣消防局    │    │      │
      ├────────┼───┼───┼────────┼──┼───┤
      │嘉義市消防局    │課  長│黃漢讓│基隆港務消防隊  │組長│莊  渝│
      ├────────┼───┼───┼────────┼──┼───┤
      │台南市消防局    │代課長│楊濱鴻│高雄港務消防隊  │    │      │
      ├────────┼───┼───┼────────┼──┼───┤
      │台北縣消防局    │課  員│張正一│台中港務消防隊  │    │      │
      ├────────┼───┼───┼────────┼──┼───┤
      │宜蘭縣消防局    │      │      │花蓮港務消防隊  │    │      │
      ├────────┼───┼───┼────────┼──┼───┤
      │桃園縣消防局    │課  長│鄭志強│金門縣警察局    │    │      │
      ├────────┼───┼───┼────────┼──┼───┤
      │新竹縣消防局    │課  長│陳中振│連江縣警察局    │    │      │
      ├────────┼───┼───┼────────┼──┼───┤
      │苗栗縣消防局    │課  長│謝宗龍│本部消防署法制科│    │      │
      ├────────┼───┼───┼────────┼──┼───┤
      │台中縣消防局    │      │      │本部消防署政風室│    │      │
      ├────────┼───┼───┼────────┼──┼───┤
      │南投縣消防局    │組  長│謝明章│本部消防署      │    │馮俊益│
      │                │      │      │災害預防組      │    │      │
      ├────────┼───┼───┤                ├──┼───┤
      │彰化縣消防局    │      │      │                │    │      │
      ├────────┼───┼───┤                ├──┼───┤
      │雲林縣消防局    │組  長│林伯仁│                │    │      │
      ├────────┼───┼───┤                ├──┼───┤
      │嘉義縣消防局    │組  員│沈廷衡│                │視察│陳國忠│
      └────────┴───┴───┴────────┴──┴───┘
        列席工作人員:張國洲、林宏柏、陳廷聰、羅宗賢、莊翰、蕭鴻毅、林月
                      女、張色、柯彩囍、莊允展、簡銜、鍾芳清、陳憲彬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1 期 324-33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五)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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