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敬請詳閱全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共 117 筆 / 現在第 100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6)台內消字第8679490號
發文日期:
86/06/12
要  旨: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一:經營「美容瘦身場所」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途
                  疑義案?
          決  議:本部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台 (八六) 內消字第八六七六○四
                  五號函送八十六年二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
                  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決議:「美容瘦身場所」依其實際使
                  用形態應比照『健身休閒中心』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
                  指其實際經營項目有類似健身休閒中心、指壓按摩、三溫暖等設
                  施之場所。惟如該場所僅擺列及講解美容產品,或附設美容椅數
                  座,為單純之經營者,則仍以「辦公室」用途,檢討其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置。
          提案二:電氣室已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否免設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如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緊急廣播設備是否亦得免
                  設?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場所,於其有效範圍內,並不得免設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故亦不得免設緊急廣播設備。
          提案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電影片映
                  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 應另設一滅火器」之規定,其意係指依同條第一款檢討滅火效
                  能之後,再每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滅火器,抑或每一百平方公尺
                  設一滅火器即可?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
                  另設一滅火器」,其意係指該場所依同條第一款檢討其最低滅火
                  效能值之後,再針對其中「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
                  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另增設一具適用C類
                  火災之滅火器。
          提案四: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室外消防栓設備可否共用消防幫浦?
          決  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目之規定辦理。
          提案五: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
                  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之規定,應否設置排煙
                  設備?
          決  議: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
                  號函釋略以:「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
                  規定,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
                  居室。門廳、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
                  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
                  」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
                  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六:免設探測器之走廊或通道之常開式防火門是否得放寬?
          決  議:有關走廊或通道免設探測器之規定,業明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二二條第五款但書中,應無放寬之必要。
          提案七:高層建築物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採分區鳴動,而其安
                  全梯間或特別安全梯間 (以下簡稱梯間) 部分之火警警鈴應如何
                  動作?
          決  議: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火警警鈴;故於梯間採前
                      述之作為時,其火警警鈴即無分區鳴動之問題。
                  二  於梯間已設置綜合盤者,則可採梯間回路單獨鳴動方式,不
                      必採分區鳴動。
          提案八:對於部分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其延長期限至本 (八十六)
                  年六月一日將屆,於實務執行上應如何配合執行?
          說  明:一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決議受理二
                      十四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
                      施。
                  二  對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前消防器材已安裝完成,無法提具審
                      核認可證明之建築物,基於實務需要及便民考量,予以合理
                      明訂符合左列任一規定者,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
                      1 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造之建築物,在八十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
                      2 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已完成結構體,其消防安
                        全設備已安裝者。
                  三  而對於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廣播主機、水霧頭、耐燃
                      電線、耐熱電線、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分
                      離型探測器、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十一項,基於實務
                      及便民考量,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予要求檢附認
                      可書。
          決  議: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及品質,自本 (八十六) 年六月一日
                  起,於消防會勘檢查時,對於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各地消
                  防單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密閉型撒水頭、側壁型撒水頭、自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
                    、泡沫噴頭、泡沫原液、緩降機、救助袋、避難梯、自動滅火
                    器、揚聲器、水霧頭、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
                    分離型探測器等,所有會勘現場均應檢附審核認可書,且一併
                    查核現場是否與認可書上登載之認可使用內容及注意事項相符
                    ,同時測試其性能。
                  2 消防幫浦機組、廣播主機、發電機設備、耐燃電線、耐熱電線
                    等,應配合說明二之1.、2.認定應否檢具審核認可書。
                  3 蓄電池設備、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三項,因目前尚無認
                    可產品,俟各地消防單位接獲該等產品審核認可書副本後,再
                    行要求。
          提案九:發電機組之審核認可書上均有登載,設置時應由依法開業之電機
                  技師簽證,於實務上應如何執行上?
          決  議:對於領有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各地消防單位於消防會勘檢查
                  時,除依審核認可書查核其認可使用內容、標示、機組型號外,
                  應依該認可書上登載之注意事項,一併要求檢附電機技師簽證報
                  告 (如附件) ,並會同測試性能。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1 期 79-8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一)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共 117 筆 / 現在第 10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