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
內政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一:坐月子中心應歸何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坐月子中心收容人員為嬰兒與坐月子之母親,考量此類場所之人
員避難逃生、用途屬性及危險程度等,其性質與育嬰中心相近,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育嬰中心」辦理。
提案二:建築物於變更使用時,原有廣播主機容量足夠,但由於無法增設
緊急廣播設備之手動啟動裝置,而另設一具廣播主機,因不符實
際,有關廣播主機於變更使用時是否得免設手動啟動裝置?
決議:建築物因變更使用,檢討原有緊急廣播設備之設置時,仍應依現
行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設置啟動裝置。惟緊急廣播設備
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時,則可免設
啟動裝置。
提案三:有關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外牆開口面積 (常時開放部分)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有關外牆
開口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係占樓地板面積或占四面外牆之合計面積
疑義?
決議:有關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外牆開口面積 (常時開放部分) 之
核算,係以樓地板面積為分母,外牆開口面積 (常時開放部分)
合計為分子,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提案四: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計有長期照護機構、養
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等五項,有關其消防安
全設備應如何適用?
決議:老人福利機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消防安
全設備之設置時,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及安養機構比照上揭
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安養中心」、文康機構比照上揭標
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八目「活動中心」、服務機構比照上揭標準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辦公室」辦理。
提案五:有關天然氣配氣站,應以何種場所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決議:天然氣配氣站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應以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檢討
設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六:關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
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油庫儲存
重質油料設置消防設備疑義?
決議:直轄市縣市消為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
油站消防安全設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之重質油料係指
閃火點於攝氏七○度以上未滿攝氏二○○者,加儲槽儲存非屬重
質石油類之潤滑油等油品時,得免設泡沫或冷卻撒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