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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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6)台內消字第8680974號
發文日期:
86/12/19
要  旨: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一:關於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於消防審 (勘
                  ) 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消防機關是否予以檢查?
          決  議: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自八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將防火鐵捲門連動控
                  制盤納入應實施檢驗範圍,另參酌本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十一月五
                  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二五三二四號函意見略以「按平時開放式之
                  防火門,應利用保險絲或其他方法控制,使能在火警發生溫度急
                  遽上昇時自動關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
                  第八款所明文規定。故本案有關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
                  煙式探測器,應屬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一種,建請貴署於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時予以納入,並於消防審 (勘)
                  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一併檢查,以求周延,俾能兼顧避難逃生與
                  操作維護之需要。」故對於建造執照掛號日期在八十五年六月一
                  日起之案件,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及其控
                  制盤,於消防審 (勘) 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由各地消防單位一
                  併協助檢查其檢驗合格標識及性能。
          提案二: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
                  消防安全設備應否會審 (勘) ?
          決  議:本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七五
                  六七號函轉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 (八六) 內營字第八六八
                  一八八四號函送會議結論,釋示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
                  時,消防設備部分均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等有關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故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之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均
                  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有關規定經消防
                  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提案三:消防幫浦機組於消防會勘時,是否經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電機技師或消防法第七條所列專技人員簽證?
          決  議:有關消防幫浦係屬加壓送水裝置之一環,其各項檢查要領業已規
                  範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故目前
                  消防機關於消防會勘時,對消防幫浦機組無需另行要求簽證。
          提案四:七層建築物二至七層各層面積均為二三○.二九平方公尺,申請
                  變更使用為安養中心,且各層均為無開口樓層,一層樓地板面積
                  為二五○.二九平方公尺,用途為飲食店,經認定本建築物應屬
                  複合用途建築物,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
                  定,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為一三八一. 七四平方公尺,視為
                  單一場所,是否應依同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檢討設置自動
                  撒水設備?
          決  議:本案建築物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如屬複合用途建
                  築物,且各層均為無開口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六條規定,第二至七層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為一三八一.
                  七四平方公尺,視為單一場所時,因有同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
                  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之適用,於第二至七層部分應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
          提案五:七層綜合性用途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一○○平方公尺,
                  用途如下:地下一樓專用停車場、一、二樓百貨公司、三樓辦公
                  室、四樓餐廳、五樓舞廳、六樓三溫暖、七樓遊藝場,各用途管
                  理權人皆一同,則該建築物應如何檢討其室內消防栓設備?
          決  議:本棟建築物經「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為複合途建築物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第一、二層同
                  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時,因上揭單一場所,雖在
                  第五層以下,但既屬該七層建築物,自有同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之適用,故
                  本棟建築物應整棟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提案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同目
                  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若其用途屬同目,但經檢討分屬有一般樓層
                  及無開口樓層時,其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計算?
          決  議:經「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為複合用途建築物,適用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如同目用途之樓層分
                  屬一般樓層及無開口樓層時,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一般樓層
                  之單一場所。另屬無開口樓層之同目用途樓層部分,仍應依其樓
                  地板面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提案七:「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第十七點
                   (五) 規定「防止水溫上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當幫浦在全
                  閉狀態下連續運轉時,不使幫浦內部水溫值升高攝氏三十度以上
                  。」,並規定「 (能排放幫浦出水量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最大
                  每分鐘四十公升之出水量) 」,二者是否競合或重複?另第二十
                                                 n
                  三點配管之摩擦損失計算公式 H=ΣHn+5之備註 (5為自動
                                                 n=1
                  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之摩擦損失水頭) ,與自動警報逆止
                  閥、流水檢知裝置審核認可書所載等價管長有所不同,造成實務
                  設計之困擾,應如何處置案?
          決  議:一  有關消防幫浦之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之核算
                      ,以幫浦在全關閉狀態下連續運轉時,不致使其內部水溫值
                      升高攝氏三十度為已足,故為避免重複規定,原基準條文「
                       (能排放幫浦出水量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最大每分鐘四十
                      公升之出水量) 」,應即配合刪除。
                  二                               n
                      有關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公式 H=ΣHn+5之備註括弧內文
                                                   n=1
                      字,參照日本基準修正為「 (不使用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
                                      n
                      檢知裝置時,H=ΣHn 」,並刪除附表一至三之 (備註)
                                      n=1
                      3 「自動警報逆止閥不適用上表之數值,而是配管之摩擦損
                      失水頭之合計值再加5。) 」。
                  三  辦理「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第十七、廿三點之修正發布事宜。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7 期 87-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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