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一:關於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於消防審 (勘
) 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消防機關是否予以檢查?
決 議: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自八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將防火鐵捲門連動控
制盤納入應實施檢驗範圍,另參酌本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十一月五
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二五三二四號函意見略以「按平時開放式之
防火門,應利用保險絲或其他方法控制,使能在火警發生溫度急
遽上昇時自動關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
第八款所明文規定。故本案有關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
煙式探測器,應屬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一種,建請貴署於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時予以納入,並於消防審 (勘)
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一併檢查,以求周延,俾能兼顧避難逃生與
操作維護之需要。」故對於建造執照掛號日期在八十五年六月一
日起之案件,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及其控
制盤,於消防審 (勘) 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由各地消防單位一
併協助檢查其檢驗合格標識及性能。
提案二: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
消防安全設備應否會審 (勘) ?
決 議:本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七五
六七號函轉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 (八六) 內營字第八六八
一八八四號函送會議結論,釋示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
時,消防設備部分均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等有關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故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之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均
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有關規定經消防
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提案三:消防幫浦機組於消防會勘時,是否經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電機技師或消防法第七條所列專技人員簽證?
決 議:有關消防幫浦係屬加壓送水裝置之一環,其各項檢查要領業已規
範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故目前
消防機關於消防會勘時,對消防幫浦機組無需另行要求簽證。
提案四:七層建築物二至七層各層面積均為二三○.二九平方公尺,申請
變更使用為安養中心,且各層均為無開口樓層,一層樓地板面積
為二五○.二九平方公尺,用途為飲食店,經認定本建築物應屬
複合用途建築物,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
定,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為一三八一. 七四平方公尺,視為
單一場所,是否應依同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檢討設置自動
撒水設備?
決 議:本案建築物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如屬複合用途建
築物,且各層均為無開口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六條規定,第二至七層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為一三八一.
七四平方公尺,視為單一場所時,因有同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
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之適用,於第二至七層部分應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
提案五:七層綜合性用途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一○○平方公尺,
用途如下:地下一樓專用停車場、一、二樓百貨公司、三樓辦公
室、四樓餐廳、五樓舞廳、六樓三溫暖、七樓遊藝場,各用途管
理權人皆一同,則該建築物應如何檢討其室內消防栓設備?
決 議:本棟建築物經「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為複合途建築物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第一、二層同
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時,因上揭單一場所,雖在
第五層以下,但既屬該七層建築物,自有同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之適用,故
本棟建築物應整棟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提案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同目
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若其用途屬同目,但經檢討分屬有一般樓層
及無開口樓層時,其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計算?
決 議:經「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為複合用途建築物,適用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如同目用途之樓層分
屬一般樓層及無開口樓層時,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一般樓層
之單一場所。另屬無開口樓層之同目用途樓層部分,仍應依其樓
地板面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提案七:「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第十七點
(五) 規定「防止水溫上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當幫浦在全
閉狀態下連續運轉時,不使幫浦內部水溫值升高攝氏三十度以上
。」,並規定「 (能排放幫浦出水量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最大
每分鐘四十公升之出水量) 」,二者是否競合或重複?另第二十
n
三點配管之摩擦損失計算公式 H=ΣHn+5之備註 (5為自動
n=1
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之摩擦損失水頭) ,與自動警報逆止
閥、流水檢知裝置審核認可書所載等價管長有所不同,造成實務
設計之困擾,應如何處置案?
決 議:一 有關消防幫浦之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之核算
,以幫浦在全關閉狀態下連續運轉時,不致使其內部水溫值
升高攝氏三十度為已足,故為避免重複規定,原基準條文「
(能排放幫浦出水量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最大每分鐘四十
公升之出水量) 」,應即配合刪除。
二 n
有關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公式 H=ΣHn+5之備註括弧內文
n=1
字,參照日本基準修正為「 (不使用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
n
檢知裝置時,H=ΣHn 」,並刪除附表一至三之 (備註)
n=1
3 「自動警報逆止閥不適用上表之數值,而是配管之摩擦損
失水頭之合計值再加5。) 」。
三 辦理「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第十七、廿三點之修正發布事宜。